款項性質需明確
高利誘惑要謹慎
近日,孟某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王某償還借款10萬元。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依法傳喚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
審理中,承辦法官發現原告所謂借錢給被告的事實系被告以虛擬網絡資產並高額回報而讓原告給付被告10萬元,名為入股實為借貸的行為,即被告王某借入股公司股份為名非法籌集社會資金,事實上並沒有開展公司業務也沒有進行利潤分紅,屬於涉嫌詐騙行為,按照相關規定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移送相關線索至公安機關審查,作下一步處理。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等借款類案件中,要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切實防範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決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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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趙倩玉(棋盤井法庭)
編輯/孫莎
審核/李嬌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u-cGD2wBmyVoG_1Zl2M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