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被告人周家煌、林宗德、劉文經過商議,在婚戀網站發布單身男性尋找對象的信息,以單身女性作為詐騙對象,在取得被害人信任時,以投資高額回報的項目為誘餌,騙取被害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周家煌是該團伙的首腦,負責出資購買作案工具、承租作案場所、支付該團伙所有成員的生活費用、向團伙成員傳授詐騙犯罪方法、支配贓款、分配贓款;被告人林宗德負責為實施詐騙出謀獻策、協助周家煌管理團伙成員、向團伙成員傳授詐騙犯罪方法、在詐騙過程中偽裝其他同夥「上級領導」的身份與被害人溝通,以進一步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劉文負責為團伙糾集新成員、協助周家煌管理團伙成員、向新成員傳授詐騙犯罪方法、直接通過婚戀網物色目標實施詐騙;被告人劉傑通過劉文的介紹,於2018年5月加入該團伙,負責在婚戀網物色目標實施詐騙;被告人宋輝、陳成通過劉文的介紹,於2019年3月加入該團伙,負責在婚戀網物色目標實施詐騙。
2018年至2019年11月,該團伙先後租賃上海市松江區雲潤家園、上海市松江區康城花園、上海市松江區象嶼名城的出租屋為作案場所。
2019年6月,被告人劉傑化名為「沈國棟」,通過世紀某婚戀網結識身在澳大利亞的被害人李某華,向李某華自稱是香港盛中投資有限公司的辦公室主任,被告人林宗德則化名為「徐振東」,充當「沈國棟」的領導與被害人聯繫。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林宗德、劉傑獲得了被害人信任,於2019年8月至11月以投資高額回報的項目為誘餌,多次誘騙被害人李某華將881117美元、4279000元人民幣支付到指定的銀行帳戶(其中2019年11月7日至11月9日,向戶名為張某財的中國民生銀行深圳市分行紅嶺支行帳戶支付3779000元人民幣)。
被告人陳成加入該團伙後,通過世紀某婚戀網結交多名被害人,累計發送詐騙信息18246條,企圖實施詐騙。其中2019年12月29日,陳成誘騙馬來西亞的被害人駱某琴投資,向被害人駱某琴索要5000美元,但被拒絕。
被告人宋輝加入該團伙後,通過世紀某婚戀網結交多名被害人,累計發送詐騙信息54455條,企圖實施詐騙。其中,宋輝誘騙澳大利亞的被害人王某及另一名加拿大被害人(微信號:Szmmi××)各投資10000美元,但均未得逞。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家煌、林宗德、劉文、劉傑、宋輝、陳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判決以上被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注意:構成本罪要經過三個環節,一是基於非法占有對方財產的目的或故意實施了詐騙的行為,可以是虛構事實,也可以是隱瞞真相;二是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三是受害人基於錯誤認識做出了財產的處分。
【非罪行為】
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售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立案標準】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簡訊、撥打電話、網際網路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電信詐騙】雖叫電信詐騙,實質為詐騙罪的一種形式,不屬於特殊法條。實施電信詐騙行為的,依照詐騙罪的所有規定進行辦理,但是不同的是兩高一部就電信詐騙規定了加重情節: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利用「釣魚網站」連結、「木馬」程序連結、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來源:山東鄭律師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tvVgn28BUQOea5OwuzR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