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兩男子非法持有槍枝、偽造貨幣被判刑

2019-10-28   仁懷市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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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人民法院在對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偽造貨幣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尤某涉嫌偽造貨幣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後,以被告人袁某某犯偽造貨幣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以被告人尤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通過網絡了解到製作假幣的方法後,與被告人尤某商議決定共同製作假幣獲利。隨後,二人購置了製造假幣的工具並多次在袁某某住宅偽造假幣。將假幣製作出來後,袁某某、尤某、肖某某(另案處理)在金沙城區、仁懷城區使用假幣,換回真幣400餘元。同年5月,市公安局民警在袁某某的住所搜查出20元、10元的「人民幣」共計2860元,經中國人民銀行仁懷分行鑑定,均屬假幣。此外,公安機關還查獲被告人袁某某自2018年3月以來,在網上購買槍枝配件組裝槍枝並非法持有。經鑑定,袁某某持有的16支疑似槍枝中有3支為槍枝,具備致傷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公訴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庭審詢問

經詢問,袁某某出於興趣愛好在網上購買配件組裝槍枝並用於打靶子,因其擔心私藏槍枝被警方查獲,故將槍枝藏匿在女友家。

庭審辯論

辯論環節,公訴機關表示,袁某某非法持有槍枝行為公安機關早已掌握,故尤某不存在檢舉立功行為;二被告人在偽造貨幣方面均有不同分工、共同使用行為,不宜區分主從關係;被告人袁某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結合本案的案件事實,公訴人建議以被告人袁某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袁某某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建議執行四年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建議判處尤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宣判

合議庭經過認真的審理後認為,製造假幣雖為袁某某提出,但尤某積極響應,參與購買製作工具並多次借用他人車輛用於製造販賣假幣,考慮袁某某學習技術並運用行為大於尤某,二被告互為主從關係。為嚴厲打擊製造假幣、非法製造槍枝行為,法庭當庭並作出一審宣判。(記者 黃琴)

一審判決:

被告人袁某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被告人尤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沒收二人相關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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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制 | 張小東 陳 勇

責 編 | 唐玉蘭

編 輯 | 劉玲玲

制 作 | 何江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