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開源軟體開放式使用

2019-11-30   建築著作權


開源軟體的開放式使用也是對開源軟體著作權的行使,著作權copyright,核心就是copy,因此所有的開放使用均是對源程序copy方式的限定和設計。目前來說主流的開源軟體授權許可方式有:GPL、BSD、MIT、Mozilla、Apache等方式,這些許可方式因經常被使用或引用,也被標準化的稱為"開源許可證"。

1、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通用公開授權許可,該授權許可允許軟體源程序公開並免費使用(複製、改編),但是如果使用(複製、改編)了該許可證下的源程序代碼而創作的新的電腦程式也必須採用相同的授權許可方式去使用,即開源並免費,也即GPL許可模式,因此GPL許可證也被成為具有"傳染性"的許可證。常見的linux、andorid等軟體即使用該授權許可。

2、BSD: Berke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伯克利軟體套件,原來是指Unix系統的一個版本,隨著該系統的發展,也形成了一種授權許可模式,稱之為BSD許可證。BSD許可是一種"自戀式"的許可,它基本上許可使用方對自己原始碼do anything,不受任何限制,唯一要求就是必須首先屬好原作者的大名,而且代代都要屬,並不得以作者的名義進行市場行為。從其本意來說,該模式還是在要求後續使用者要去尊重前手代碼作者的著作權。

3、Apache許可證:牛逼的Apache伺服器軟體就是基於這樣的開源模式發展起來的。Apache許可證與BSD許可證類似,但是略微嚴格,如果被授權者修改了授權代碼,那麼被授權者應當在代碼中做出說明,而不僅是保留授權者的署名。

4、MIT:MIT許可證和BSD許可證也類似,但是更open,只要保留了作者的版權資訊,想怎麼使用就怎麼使用,幾乎沒任何限制。

5、MPL: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該許可證是Netscape公司的 Mozilla小組為其開源軟體項目設計的軟體許可證,其特點在於要求許可者所開放的原始碼非專利代碼,並且相比於Apache許可證,要求被授權者對所修改的代碼內容做出一些更嚴格的說明,對修改的時間和修改的方式都應進行描述。

總結上述五種開源軟體許可證的設計方式,無一例外的都是以尊重作者著作權並鼓勵代碼共享和創新為出發點的,符合著作權法律制度"保護權利、鼓勵創新"立法目的。開源軟體公開原始碼的行為與一般作品比如文字作品、美術作品等的發表行為類似,未發表的美術作品與保密的原始碼都不能真正體現作品本身的著作權價值,著作權法立法本意應當是鼓勵發表、鼓勵開源的,但就目前來說我國對計算機軟體源程序的著作權法保護方式並沒有達到與其他一般類作品相當的程度,而是以秘密或者隱藏方式,這實際上有利於對計算機軟體原始碼的盜用和侵權,並且維權起來難度很高,反而開源軟體的侵權維權更容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