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大多數人都知道,交通事故撞了別人的車或者別人由「三者險」賠付,如果是單方交通事故,車子就是「車損險」賠付。如果單方事故還有自己車裡的人受傷呢?
海哥見過很多人說:我開車技術好,如果別人撞了我別人會負責賠。我就想問,自己把車開翻的也不鮮見,那麼又有多少人知道單方面交通事故時,出現了車內駕乘人員受傷,該什麼險賠付?
這個險種叫做「駕乘險」,保障的是本車的駕駛員和乘客。很遺憾的是,很多車主投保該險種,都是1萬的保額,意思意思,因為他們堅信自己開車技術「很溜」。這種險種保障的是交通事故中駕駛員和乘客身故、傷殘、以及產生的意外醫療費用。
但是就是這樣保險責任簡單到極致的險種,也會產生理賠糾紛。
上圖僅為配圖
2018年3月中旬,吳某駕駛小車撞上了路燈杆導致了單方交通事故。
事故導致車輛受損,駕駛員吳某以及2名乘客受傷。其中吳某因傷住院13天,產生醫療費用16025.94元,醫保統籌支付8805.78元,個人負擔7220.16元。
而出事的豫R牌照小車,車主孔某為該車投保了駕乘人員險,其中身故/傷殘保額20萬,意外醫療4萬。出事時保險尚在保險期內。由於該險種在合同中第八條約定了:
「下列費用,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三)營養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整容費、美容費、修復手術費、牙齒整形費、牙齒修復費、鑲牙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費、誤工費、喪葬費」,該條款列在責任免除項下。
因此,根據上述免責條款,該險種的意外醫療僅承擔意外事故後,產生的直接醫療費用。涉及護理、傷員形象恢復的費用不予以理賠。保險公司僅賠付剩餘的7220.16元醫療費。
因此產生了理賠糾紛。
吳某認為,投保時保險公司並沒有對上述的免責條款作提示和明確的說明,因此根據保險法第第十七條規定: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以及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吳某認為,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十九條之規定,由於對於格式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沒有盡到說明和講解義務,也沒有做出明確的提示,根據法律規定,該免責條款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
1、保險公司無法舉證在投保時給投保人講解了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支持吳某認為該條款無效。
2、參照保監會關於機動車交強險條款的相關解釋,醫療費包括了: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後續治療費等費用;而在傷殘(死亡)賠償金項下包括:傷殘(死亡)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因此吳某對於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費用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
1、賠付醫療費7220.16元,鑑定後續治療費10000元,營養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上述合計19670.16元按保險合同約定扣除100元後按80%的比例計付15656.13元,由駕乘人員險醫療險保額內賠付。
2、吳某請求的誤工費12000元,護理費6000元,交通費260元,合計18260元由駕乘人員險在傷殘賠償金保險限額內賠付。
保險公司不服,向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保險公司上訴認為:
1、吳某在一審中事故認定書、鑑定報告均為複印件,未提供原件用於質證。【吳某表示,原件拿去打其它官司去了,暫時無法拿回來。】
2、本案系意外事故,而非侵權行為,不能同時適用兩個法律規定,吳某投保的是商業險,但是一審法院採用交強險賠付標準,這是錯誤的
3、保險合同約定了賠付醫藥費、死亡、傷殘情況,其它情況屬於不承保的範圍,一審法院判決屬於擴大了保險責任。
4、後續治療費用應該經過社保先報銷,因此該部分費用並不明確,不屬於賠償範圍。
二審法院認為:
1、涉案的駕乘人員保險,保障範圍是意外身故、意外傷殘、意外傷害醫療;而吳某因為交通事故受傷,並沒有造成身故、傷殘,因此不符合意外身故、傷殘賠付條件,一審法院參照交強險賠償範圍將其他費用作為傷殘賠付金範圍賠付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2、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營養費、伙食費不屬於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一審法院判決賠付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3、後續治療費用屬於必然發生的醫療費用,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二審法院於2019年5月16日判決:
保險公司賠付醫療費7220.16元、後續治療費10000元,按合同約定扣除後,賠付13696.13元。
海哥說險
1、做為車主,海哥認同的是一審判決;但是依據合同來說,二審法院的判決才是對的。
2、在這裡需要普及一個保險知識,商業車險中的「三者險」能賠付各類護理費、誤工費,是因為三者險全稱是「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保險賠付的是被保人侵犯了他人權益而應該承擔的「侵權責任」。「駕乘險」則屬於意外險,意外險賠付的是一種狀態,例如身故、例如傷殘、例如意外受傷治療,並不賠付侵權責任。該案例中一審法院就將兩個險種兩種責任混淆判決,也是保險公司不服判決的原因之一。
3、駕乘險事實上是可以單獨額外購買的,保額都是10-100萬,附加意外醫療,還有意外住院補貼,有的公司還贈送送各種救援等服務。
本文案例來自裁判文書網,圖片來自網絡
我是海哥說險,關注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