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父為子隱」?孔子這句話被爭議了上千年,還沒找到答案!

2020-09-14     也可自話

原標題:什麼叫「父為子隱」?孔子這句話被爭議了上千年,還沒找到答案!

孔子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也。"是什麼意思?

這句話出自《論語·子路》,是孔子和葉公對話的內容,咱們先看原文: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這句對話的難點在於「直」的解釋,要完全深入剖析「直」比較麻煩,咱們也不是學者,也不需要鑽研《論語》,所以就採用最容易理解的解釋,把「直」理解成正直、公正,那麼「直躬者」就是指正直的人。

解決了這個問題,這句話就好理解了,大意是,葉公對孔子說:「我家鄉那小伙子可正直了,他爹偷了一隻羊,他轉身就把親爹告發了」。孔子說:「你可能對正直有什麼誤解,父子相互隱瞞對方的過錯,這才叫正直」。

惡與直

若要說《論語》中具有爭議的觀點,這一段對話恐怕能順利進入top10,自古至今無數學者對這句話進行過解釋,各有各的道理,一種觀點贊同孔子,認為父子相隱,是符合天理人情的,另一方則認為,父子相隱違反道德法律。

我們可以發現,雖然觀點對立,但對於「隱」的理解正反雙方都是相同的——隱其惡,並且都認為,孔子把父子雙方「隱其惡」這件事,視為「直」。

父子相隱

父子相隱的爭論,根本在於情理之間,正方(認同孔子)是站在情的角度,也就是中國人最講究的「父慈」和「子孝」,孔子崇尚周禮,父慈子孝是符合周禮的,他自然認為,當父子犯了錯,互相為對方隱瞞,是符合「禮」的,既然符合「禮」,自然是「直」的,這當然沒有任何問題。

反方則站在理的角度,也就是法律的角度,在法制不健全的中國古代,經常會發生情大於法這樣的事情,曹操割須代首,因為他是主公,所以犯了錯可以酌情網開一面。但如果要堅定支持法律,曹老闆的首級就應該砍下來了。

「慈孝」是天理人情,按孔子的觀點,父子相隱是符合人性的、人類社會的常態,站在個人或家庭的角度來說,父子相隱,或親親相隱,顯然有利於家庭和睦,人類最親密的關係莫過於父母與子女,若子女不孝或父母不慈,都是缺乏人性的表現,因此有人說:一個人如果連自己的至親骨肉都不在乎了,又怎麼會愛其他人呢?

假如說父子相隱變成父子相告,最親密的人之間互相告發,也許整個社會會變得更加難以治理,古代宮廷內親父子、親兄弟之間爭奪皇位的戲碼,不就是某種意義上的「父子相告」麼?

因此,孔子所持有的「父子相隱」的觀點,並不是希望人們對法律置若罔聞,而是不願意看到「父子相告」成為普遍的社會現象,以親情來維繫倫理和秩序。

情與法的爭議

實際上,關於「父子相隱」的爭論,在先秦時期非常就非常激烈,比如「孟子論舜」就堅定支持孔子的觀點,而韓非子則是反對方,他在《五蠹》中也講了兒子告發父子偷羊這個故事,最終父親被殺,兒子也因為告發父親被殺,這也是萬萬沒想到。

韓非子說,(在這個故事中)父子的慈孝,恰恰是對君主的背叛,君臣之間的利害得失是不一樣的,這個兒子一旦被殺,以後的壞人壞事就沒有人敢告發了,這樣的國家就不能富強。

這是一個悲劇,怎樣避免呢?

故事中的君主,顯然犯了一個錯誤,他既想維護法律——殺掉父親,又想維護親情——殺掉「不孝」的兒子。

你要麼像韓非說的那樣,不要殺兒子,這樣維護了法律,以後有壞人壞事人們依然會勇敢告發,要麼像孔子那樣,以親情來維繫倫理和秩序,兩面討好最終的結果是兩面都得罪了。

巧了,這恰好是一場儒與法的較量,但這種較量,在西漢之後明顯減弱了,因為西漢獨尊儒術,所以我們看各種《論語》註疏,都是站在孔子的觀點上進行解釋,漢宣帝時期,更是直接把「父子相隱」寫進了法律:

「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漢書》

漢明帝下詔明確表示,親人之間(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夫妻等),只要不是犯了死罪,都可以相互庇護,並不犯罪,如果包庇死罪,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皇帝特赦批准。

又經歷了唐宋元明的發展,到清朝,不止是親親相隱了,家奴對家主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必須進行包庇,如果進行告發,反而是犯罪了。

其實啊,我們作為局外人,做這些辯論根本沒有必要,若真有一天至親之人違反了法律,而你是知情者,到那一刻,你才會知道自己到底是正方還是反方了。人畢竟是血肉之軀,於法於情都有一條不可逾越的底線,「親親相隱」與「親親相告」並不是完全的對立面,即便現代社會,法制健全,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我們自然應該對惡行進行制裁,但同時在法庭上,配偶、父母、子女也擁有拒絕作證權,某種程度上來說,這不也是「親親相隱」的體現麼?難道這種「親親相隱」,是不公正的麼?

顯然,這樣的「親親相隱」,恰巧是法律人性化的體現,也是符合法律和社會發展規律的體現。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sUTfjHQBLq-Ct6CZ2BW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