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4種終止情形公司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2019-10-15   萬邦法務

很多HR同學以為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都要支付經濟補償,其實有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終止用工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的。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

依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是需支付經濟補償的,但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則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操作上需注意細節:

1、公司在終止勞動合同前書面徵求員工的續簽意向,續簽意向書中註明公司不會降低原條件;

2、保留員工不願意續訂的相關證據。

二、員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退休年齡的,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

此種情形屬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公司不用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如果僅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被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可獲經濟補償,由於法律並無規定,實踐中通常認為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當然,也有個別地區有案例支持了經濟補償金,需注意地方的司法實踐。

三、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公司書面通知後,員工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這種情況下消滅雙方勞動關係用的是「終止勞動關係」的表述,操作上需注意證據的保留,需兩次書面通知,第一次通知簽合同,如果勞動者仍不簽,則第二次通知終止勞動關係。

四、公司終止非全日制勞動用工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提出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靈活性,從而促進就業,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作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為寬鬆的規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指的「終止用工」既包括因勞動合同期屆滿而導致的終止,也包括勞動合同期沒有屆滿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