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職場人都認為,跳槽的最好時機就是在拿到年終獎後,這麼一來自己不但沒有任何經濟上的損失,還可以換個職場環境開始新的工作,然而卻有一少部分人對此抱有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層次越高的人,越會選擇在拿到年終獎之前跳槽。
為什麼有那麼多的人會覺得年後跳槽好呢?理由其實很簡單,因為大部分公司的年終獎都是過年前幾天才會發,而如果你選擇在年前跳槽,那麼公司知道你要走的時候,可能就會將原本屬於你的那份年終獎扣下,這樣等同於自己「辛苦了一年,最後什麼都沒有」。
那麼問題來了,雖然年終獎勵是公司根據自身經濟效益給予員工的一種獎勵,公司對此享有自主管理權,那這是否就意味著,只要員工提前辭職離開了公司,就不能享受年終獎了呢?我們先來看一則案例。
案件回顧
孫曉磊是深圳某公司的一名前台接待員,2017年11月19日,孫曉磊被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辭退,孫曉磊拿到辭退通知後,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度的年終獎金,可是這一項要求被公司負責人給拒絕了。
公司方認為,對於年終獎金他們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判斷機制,而且公司的每名員工最終拿到的年終獎標準都不一樣,如果孫曉磊並沒有被公司辭退,那麼公司肯定會支付其2017年的年終獎金,況且公司的員工手冊有規定,12月31日前離職的員工,不予發放年終獎。
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後,孫曉磊向當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終獎,但沒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孫曉磊選擇起訴至當地法院。據了解,該公司的員工手冊中有規定,員工的工資收入包括工資、績效工資、補貼等,具體是根據公司的分配方法執行。
判決結果
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法院查到了孫曉磊去年拿到的年終獎金是9831.3元,也從孫曉磊提交的員工手冊中得知了員工的工資收入包含什麼,法院認為員工手冊上的規定,已經說明了績效工資是員工收入的組成部分,而事實上公司也確實對所有員工發放了2017年的年終獎金。
所以法院認為,雖然公司於2017年11月19日將孫曉磊辭退,但公司並不能剝奪孫曉磊在工作期間應該享有的獎金。
而公司辯稱員工手冊上有「當年12月31日之前離職未參加年終考核的,則無年終獎」的規定,法院認為此項規定剝奪了勞動者獲取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違背了公平合理原則。最後法院判決公司應當根據孫曉磊的實際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年終獎金。
總結
看完案例後,相信大家對於年前辭職是否能拿年終獎已經有所了解,總的來說就是,當公司和員工有對年終獎進行書面約定或規定的時候,即便員工在年前的時候跳槽或辭職了,也是有權要求公司按照比例支付年終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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