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4日,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耿德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耿德成,男,1960年4月出生於江西省鷹潭市余江縣,漢族,大專文化,鷹潭市廣播電視台職工,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2019年3月7日被金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經金溪縣人民檢察院批准執行逮捕。
經法院審理查明,耿德成系「法輪功」人員,因從事邪教活動2016年4月16日被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處以行政拘留15日,2018年5月6日又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貴溪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15日。2019年2月27日,耿德成乘車從鷹潭市來到撫州市金溪縣陸坊鄉,以走親戚拜年為由來到數年未聯繫的前妻的舅舅家中,並向該村群眾宣揚「法輪功」。當日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將其抓獲,並當場查獲其隨身攜帶的「法輪功」物品。在公安機關調查詢問期間,耿德成仍向辦案民警宣揚「法輪功」邪教。
2019年2月28日,公安機關從耿德成位於鷹潭市城區的住所查獲「法輪功」書刊、光碟、U盤、反宣幣等宣傳品,經撫州市公安局對電子證物檢查並鑑定,查獲的物品均是邪教「法輪功」反動宣傳內容。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耿德成2018年因宣揚「法輪功」且傳播邪教宣傳品受行政處罰後,又利用「法輪功」向他人宣傳邪教思想,從事邪教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據此,根據被告人耿德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強姦罪;詐騙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