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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想吃公餉又想賺私錢,是當下不少公職人員抱有的「魚與熊掌可以兼得」的僥倖心理。欽州市欽南區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何東明知國家明令禁止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仍以其家屬名義開設養殖場,並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他人開設的共三個養殖場申報的沼氣工程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的撥付上提供幫助,以此收受、索要好處費。何東受賄一案由欽南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後,近日,欽南區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公訴機關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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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欽州市欽南區沙崗養殖場(何東以家屬名義開設)、某某養豬場、某某肉豬養殖場一起申請中央財政資金對大型沼氣工程的補助,並於次年獲批覆,分別得到中央財政資金補助82萬元(人民幣,下同)、108萬元、120萬元和自治區配套資金4.5萬元、6萬元、6.5萬元。2010年,上述資金下撥至欽南區財政局。2011年,黃某分別掛靠廣西某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廣西某某市政工程建築有限公司承攬建設上述三個沼氣工程項目。在建設施工過程中,被告人何東利用擔任欽州市欽南區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的職務便利,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撥付上給黃某提供幫助,讓該三項目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順利撥付到黃某掛靠的建築公司。
2
2015年春節前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何東在沼氣工程補助資金撥付上給予的幫助,黃某在欽州市大潤發超市附近送給何東好處費2000元。
3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何東向黃某表示,其可以利用職務便利,幫助黃某將尚未撥付的三個沼氣項目地方性配套資金撥付到位,但資金要交由其個人使用,黃某同意。同年5月,經何東申請、審批等手續,上述項目的自治區配套資金共170000元撥付到黃某掛靠的建築公司。扣除稅費及相關管理費用後,黃某將餘款140000元分兩次於2015年6月18日、7月5日轉帳給何東。
4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何東以其得到的地方性配套資金不足為由,在欽州市子材大橋附近的一間飯店向黃某索要12000元。
綜上,被告人何東利用擔任欽州市欽南區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的職務便利,在大型沼氣工程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的撥付方面給黃某提供便利和幫助,三次非法收受或索取黃某好處費共154000元。
法院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何東家屬於2019年4月22日向欽南區紀委退出包括本案受賄所得154000元的款項共人民幣284600元。
欽南區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受賄罪。最終判決被告人何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對被告人何東退出的受賄所得人民幣154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文字:吳華清
編輯:何玫嫻
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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