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購買未過戶的房屋被原房主抵押貸款?
沒關係,法院保護你的房產權利。
對於普通老百姓而言,房屋是重要的家庭資產。一家人辛苦籌資買來的住房,卻被原房主隱瞞事實擅自拿去抵押借款,在興慶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擔保物權確認糾紛案件中,原告馬某就遭遇了這樣的糟心事。
馬某於2014年4月與郭某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郭某將其名下位於銀川市興慶區某小區一套住房出售給馬某,雙方還對房屋總價款及產權過戶手續期限等進行了約定,並明確約定在馬某支付房款定金後尚未過戶前,郭某無權將房屋再次出租、抵押、出售給他人。合同簽訂後,馬某分三次向郭某支付了房屋價款共計70餘萬元。郭某於2014年9月將房屋交付馬某,馬某一家隨即入住。後馬某多次要求郭某按約協助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但郭某一再拖延未辦理。
2016年3月,郭某向某信用社申請貸款300萬元,該信用社要求其提供一套房屋作為抵押擔保,郭某遂與信用社簽訂《抵押合同》,以上述實際已出售給郭某的房屋為自己的貸款提供抵押擔保,並於當月辦理了抵押登記。馬某偶然得知自己購買的房屋被郭某拿去抵押借款後氣憤不已,一紙訴狀將郭某和該信用社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該信用社對其所購買房屋所設立的抵押權無效。
經審理,主審法官認為:
馬某與郭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有效合同。馬某依約支付了購房款,郭某將案涉房屋交付馬某且馬某已長期入住,故馬某系案涉房屋的真實權利人。郭某在案涉房屋原抵押權解除且能夠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消極作為,致使案涉房屋未能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構成違約。郭某未經房屋真實權利人馬某同意,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擅自用該房屋在信用社抵押貸款,屬於無權處分。作為案涉房屋的真實權利人,馬某有權提起訴訟。因郭某處分馬某房產的行為無效,故他與信用社就案涉房屋所設立的抵押權無效。最終法院判決支持馬某的訴訟請求,有力地保護了馬某的房產權利。
(來源:興慶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