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文!擬規定:不得通過代收業務為P2P、電商等辦理支付業務

不得通過代收業務為各類投融資交易等辦理支付業務

為進一步規範代收業務參與各方行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防範業務風險。12月2日,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代收業務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通知》),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18日。

根據《通知》,本通知所稱代收業務,是指經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託代收機構按照約定的頻率、額度等條件,從付款人開戶機構扣劃付款人帳戶資金給收款人,且付款人開戶機構不再與付款人逐筆進行交易確認的支付業務。

而提供代收業務的支付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取得網絡支付業務許可或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具體而言,取得網絡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可為網絡特約商戶提供代收服務,取得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可為實體特約商戶提供代收服務。

《通知》要求,代收機構應當定期檢查收款人合規性,採取有效措施禁止濫用、出借、出租、出售代收業務接口,偽造、變造代收業務交易信息。對於收款人疑似違規使用接口,或偽造、變造代收業務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採取延遲資金結算、暫停代收業務等措施。

經查實收款人偽造、變造代收業務的,代收機構應當拒絕辦理,並及時報送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和清算機構;涉嫌違法犯罪的,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代收機構通過代收業務為收款人辦理資金歸集、信用卡及貸款還款等業務,且涉及支付帳戶與銀行帳戶之間資金劃轉的,還應當遵守《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有關銀行帳戶與支付帳戶應屬於同一客戶等規定。

此外,《通知》提出,代收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業務適用場景,不得通過代收業務為各類投融資交易、外匯交易、股權眾籌、P2P網絡借貸,以及各類交易場所(平台)和電子商務平台等辦理支付業務。

《通知》擬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銀行、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應當對照本通知要求對存量代收業務進行梳理,制定整改方案並報告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同意後執行。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應當暫停開展代收業務。

來源:網際網路金融新聞中心、柒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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