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的新冠疫情,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一些意想不到的新情況。比如春節返鄉後滯留在家,想要返崗上班必須提前隔離14天……最讓大夥關心的是,工資還能不能發?
這不,遼寧大連農民工楊健(化名)也遇到了同樣的情況——
52歲的楊健在大連市某物業公司當保安,每月工資2610元。
1月22日,楊健回老家過年,疫情突發,他工作的小區設了「防疫卡點」,急需人手,公司要求他立即中止休假返回大連。
但根據聯防聯控需要,楊健回老家後必須隔離14天。他半個月後才返回大連,根據大連市的相關規定,楊健還要在大連的住處自行隔離14天。
因此,楊健在兩地一共隔離了28天。
聯防聯控期間公司沒有停工,楊健無法上崗, 公司聘了新保安頂替,而且隔離期間工資用人單位拒絕支付。
無奈之下,楊健重新在大連找了一家物業公司上班,但這2月份工資找誰要呢?
3月3日,楊健來到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求助,中心指派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擔任楊健的代理人,向大連甘井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月22日下午,仲裁開庭審理本案。
公司代理人說,楊健在單位最需要人的時候無法上崗,單位只好另行聘用他人, 由於2月份他沒有為單位提供勞動,所以不能為他開工資。
王金海則認為,楊健因政府防控要求兩次自行隔離14天, 不是自己的原因導致的,所以單位應當按正常工作發放工資。
大連市甘井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李曉龍調解時說,《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明確對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考慮到楊健已經找到新工作,建議單位支付楊健2月份工資。
公司知曉法條後同意調解, 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物業公司當庭向楊健支付了2月份工資2610元。
經過仲裁調解,楊健順利地拿到了隔離期間當月的工資。
這主要得益於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到: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 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也就是說, 因為疫情原因隔離或者治療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辭退職工,並且還要支付相應工資。
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因為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職工這期間的勞動報酬,一般不予支持。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