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中,常有3類被拆遷人尋求幫助,補償問題究竟如何解決?

2019-07-26   京師拆遷韓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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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時,因涉及到的利益較大,無論是徵收方還是被徵收方都想從中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對於這種心理,律師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在律師辦案的過程中也常常會遇見到諸如下列三類被拆遷人。韓峰律師根據實際情況為大家制定了完善的解決方法。

補償達標但仍覺得不滿足

接觸到這樣的案例,有個別被徵收人,其自己的房屋面積有300個平方,在拆遷時,徵收方給予的安置房明明超過了自己房屋的實際面積,但仍覺得不滿意,就覺得還應當給些貨幣補償或是再給幾套房子,甚至還拿別人家來對比,說某某家給了多少多少等,針對這種當事人,一般律師是不建議維權的,通常情況下,拆遷補償只要符合了法律所規定的補償標準,那麼再爭取補償的機率就非常小。 雖然也有個別成功的案例,但是還是希望被拆遷人能夠理性的維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最低標準為相同地段按面積的1:1。

當然,這種規定並不是硬性的,如果地方政策更好的話,那麼完全是可以按照各地方規定的來給予補償。

補償確實不合理

近年來,對土地的需求量是越來越大,許多老百姓的房屋、土地被納入到了徵收的範圍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徵收土地的,必須要給予被徵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簡單點來說,不能降低被徵收人在拆遷之前的原有生活水平。

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每個地區都發布了最新政策,因地區差異政策存在一起的差別,大家已當地發布的政策為準。對於拆遷補償不合理的,韓峰律師建議大家,要及時的請律師介入到案件當中,律師越早介入,維權的效果就越好。

補償不合理就不簽協議也不維權

在實踐中,徵收方為了能夠降低徵收成本,往往會採取斷水、斷電等行為強迫被徵收人簽字,而被徵收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常情況下都會選擇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心想,補償不合理,我就不簽協議,我就不搬遷,你能拿我怎麼著等等。

不過要注意的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97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針對這種情況,韓峰律師建議大家,如果補償不合理,在拒絕簽補償協議之後,一定要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只是不簽協議且也不採取維權措施,那麼可能就會遭到強拆。法律賦予每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但它是有法定時效的,一旦錯過,那就得不償失了。

征地拆遷律師兩免費標準:免費諮詢,免費制定維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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