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
平時購物你是否碰到過這些情況:
1. 食品過期
2. 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
經營者
平時生產經營是否遇到這些情況:
1. 被檢查發現沒有健康證
2. 進貨產品無處查詢
3. 店鋪被查無證經營
今天小編就從法律法規的角度
給大家普及下上述5種情景
情景一
銷售過期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十)項: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符合三小類認定範疇的主體: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二
生產、經營標籤不符規定的預包裝食品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登記證編號,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十一)項: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符合小作坊認定範疇的主體: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情景三
操作人員無健康證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符合三小類認定範疇的主體: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第四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取得健康證明的,責令停止從事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景四
進貨索證索票缺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情景五
無證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
第八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進行登記,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發放登記證,對食品攤販發放登記卡。實施登記,發放登記證、登記卡,不得收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符合三小類認定範疇的主體: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未按規定取得登記證的,限期補辦,處二百元罰款。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食品經營者,
一定要嚴格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規範經營,
一起營造健康安全的食品衛生環境!
資料來源:市場監管半月沙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