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李寧案:科研管理可否考慮化解傑出科學家刑事風險

2020-01-05     科學網

作者 | 尹鋒林

2020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一審判處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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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一審判決宣判後,科學家刑事風險問題立即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有效防範和化解科學家刑事風險,不僅關係到科學家自身事業發展及身家性命,而且對國家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亦有重要影響。

科學家刑事風險來源主要涉及國家財政科研經費使用問題,因此,如何正確認識財政科研經費的性質,是化解科學家刑事風險的關鍵。

目前,我國財政經費資助的科研課題中有相當一部分採取課題負責人管理模式,即科學家所在科研單位(高校)與課題委託方(財政科研項目管理者)簽訂科技研發合同(或任務書)並共同指定科研單位某位科學家為該課題負責人。

如果科技研發合同是科學家與課題委託方直接簽定的,那麼財政科研經費在撥付給科學家之後,該科研經費自然就不能被認定為貪污罪罪狀中所稱的「公共財物」或「國有財物」。

而在課題負責人管理模式之下,科技研發合同由科學家所在科研單位與課題委託方直接簽定,而科研單位又屬於國家所有,那麼在財政科研經費撥付給科研單位之後,該科研經費通常就會被認定為刑法所稱的「公共財物」或「國有財物」。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科學院第十九次院士大會、中國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會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關鍵核心技術是要不來、買不來、討不來的」。

在課題負責人管理模式下,作為課題負責人的科學家在實踐中往往就是該科技研發任務的實際組織者、執行者和責任承擔者,是研發關鍵核心技術的不二人選或最優人選。

既然國家投入財政經費資助科技研發的主要目標在於獲得預期科技成果,而科學家又是這些科技成果的「母雞」,那麼,在確保實現主要目標的前提下,僅僅因為簽約主體不同而對財政科研經費性質做出截然不同的判斷,顯然值得進一步思考和研究。

因此,有學者主張對於財政經費資助的科研課題,應將其視為《合同法》所規定的技術開發行為,按照民事合同來進行管理。

當然考慮到我國當前現實情況,雖然還不能按照民事合同方式來管理財政科研經費,但我們仍應進一步完善財政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以降低科學家的刑事風險。

在李寧案一審判決中,法院按照當事人名下間接費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對涉案金額進行了核減,符合我國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改革精神,也體現了刑事司法工作的謙抑性原則。

除了財政科研經費性質問題,是否應對傑出科學家給予特別刑事司法保護也值得討論。

傑出科學家對一個國家的科技創新和綜合國力發展具有關鍵作用。錢學森在回國時,美國國防部給出的評價是:他一個人能抵五個師的兵力。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個國家的硬實力、軟實力,歸根到底要靠人才實力」。

在創新驅動發展的時代,我國有必要建立相關制度,對傑出科學家給予特別的刑事司法保護。

只要不是涉嫌具有人身危險性的犯罪,就應特別防止由於久押不決而導致的傑出科學家科研生命的不當中斷或終止。

以韓國黃禹錫 (Hwang Woo-suk)為例,2005年其學術醜聞被披露並在之後被韓國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調查,2009年10月26日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對黃禹錫案作出一審判決,以侵吞政府研究經費和非法買賣卵子罪,判處黃禹錫有期徒刑2年,緩期3年執行。

雖然黃禹錫案從刑事調查到一審判決也歷時將近四年時間,但黃禹錫本人在此期間並未被司法羈押,因此,並未導致其科研工作中斷。

在該案宣判後,黃禹錫研究團隊還取得了利用狗的卵子異種克隆8隻郊狼的重大科研成果。

201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要求「對於重點科研單位、重大科研項目關鍵崗位的涉案科研人員,儘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該《意見》對於保護傑出科學家的科研生命,具有重要意義,需要切實加以貫徹和執行。同時,國家也有必要從法律層面對傑出科學家給予特別保護,以真正化解傑出科學家的刑事風險。

當然,「打鐵還須自身硬」。李寧案一審判決也再一次為科研人員敲響了警鐘。

要想預防科研刑事風險,科研人員自身也要真正繼承和發揚老一輩科學家艱苦奮鬥、科學報國的優秀品質,做到嚴格遵守法律規章制度,堅守底線,勇於奉獻,勇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創造者、建設科技強國的奉獻者、崇高思想品格的踐行者、良好社會風尚的引領者。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所在單位無關)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pVnoc28BMH2_cNUgY6S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