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是安徽省某村的普通農民,從出生起戶籍關係就在該村,沒有移出過。1996年之後,劉女士長期在外打工,期間劉女士在該村的承包地也被生產隊調整收回了。2012年,當地公安局調查了解到劉女士的情況,並在2013年11月為她補辦了戶籍,追認了劉女士出生在該村、戶籍在該村的事實。
戶籍補辦前,劉女士村裡的土地被納入了征地範圍,徵收方和村裡告訴劉女士,在該村常住人口核查登記之前,劉女士的戶籍還沒有補辦,所以劉女士不屬於該村的征地安置對象,拿不到征地安置面積,也不能像村裡其他人一樣分得征地補償。
劉女士很納悶,自己從出生就是村裡人,只是為了謀生出外打工,為啥就不能和村裡其他人一樣正常得到補償安置?農民工不能常常住在村裡,就要被認定為「非常住人口」,不給征地補償安置嗎?
經過對該案的再審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做出判決:區人民政府於收到本判決之日起180日內根據相關補償方案對劉女士進行安置補償。
外出打工的農民朋友到底有沒有資格在村裡征地時,享受村民待遇,接受補償安置呢?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對劉女士案例的審理意見,來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農民進城務工是為國家現代化建設做貢獻,權利不應該打折扣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提出,農民進城務工,是為國家建設做貢獻,國家一直高度重視農民工的權利和就業環境問題。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要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有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村委會應該及時通知農民工,通過適當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
所以說,農民工出村務工,仍舊應該依法享有全部的民主權利,不能說農民工沒有「常住」在村裡,所以就剝奪農民工的村民待遇。就算咱們因為在外打工沒有一直生活在村裡,該享有的村民權利都應該得到尊重和保障。
作為被徵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成員,農民工和其他村民一樣,應該依法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與其他村民一起參與征地補償款的分配。
不常住在村裡不意味著失去村民資格,不能排除在補償範圍之外
除了像劉女士這樣,因為打工不能常住在村裡的情況外,還有一些農民朋友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長期在外。比如參軍、讀大中專和大學或者在外服刑等等。
這些農民朋友雖然沒有「常住」在村裡,但戶籍關係等仍舊屬於本村,沒有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參與過利益分配,仍舊享有本村的村民資格,就有權利得到征地補償安置,與村民一起公平參與補償款的分配。
徵收方不能把這部分依法應該得到安置的村民,排除在核查人口範圍之外,更不能僅僅因為某些村民不在村裡常住,就對這部分村民區別對待,不給補償、不予安置。
綜上所說,咱們在外打工、求學的農民朋友們不要擔心,咱們的村民權利不能因為咱們不在村裡常住就被剝奪。只要咱們是村裡的人,徵收方就不能把咱們排除在安置補償範圍之外,村委會分配補償款的時候也不能不讓咱們參與。
如果有農民朋友在征地補償安置和補償款分配中,遇到徵收方不合理剝奪咱們的補償權利的情況,可以積極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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