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馳步鞋業發展有限公司

2019-07-01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泉州市馳步鞋業發展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本院受理原告宋忠良與被告泉州市馳步鞋業發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因採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71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泉州市馳步鞋業發展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宋忠良加工款3147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00元,由泉州市馳步鞋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承辦法官:郭清漂 書記員:張燦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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