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地鐵2號線」審計發現多計近6億元!要求業主追回超付工程款

2019-11-15     飛搏智慧

近日,無錫市審計局公布市地鐵二號線項目審計報告,指出該項目竣工決算送審金額148.78億元,審定金額142.83億元,多計5.95億元。此外,個別合同還存在工程款超付情況。

對此,審計局要求業主收回超付的工程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自2012年6月起,無錫市審計局對無錫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實施的無錫市軌道交通2號線工程進行了跟蹤及竣工決算審計。現將審計結果公告如下:

無錫市軌道交通2號線工程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建設,批准概算174.87億元。項目西起梅園站,東止於安鎮西站,全長26.3公里,除安鎮西站暫未實施外,其他建設內容均已完成。該項目於2010年4月開工建設,2014年12月通車試運營。(2018年9月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無錫市審計局)。

無錫市審計局按規定委託江蘇蘇亞金誠工程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測量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等8家中介機構對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審核(包括竣工結算審核)。征地拆遷費用由無錫市政府投資評審管理處負責審核。

1.該項目竣工決算送審金額148.78億元,審定金額142.83億元,多計5.95億元。

2.道路修復工程等47項未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投標。

3.主線及配套工程基本建設程序不夠完善,未辦理個別站點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未辦理主線的規劃驗收、竣工驗收及備案;未辦理部分配套工程的安全監督、環評驗收、竣工驗收及備案等手續。

4.個別補充協議內容簽訂不規範。

5.個別合同存在工程款超付的情況。

6.個別直接委託項目價格偏高。

7.因管理問題,導致個別項目投資增加或造成損失浪費。

8.項目竣工決算中存在較多重複項。

……

四、處理情況及審計建議

針對多計金額的問題,無錫市審計局出具了審計決定,要求市地鐵集團按審定金額調整項目建設成本,並收回超付的工程款。同時,審計建議市地鐵集團應嚴格執行招投標有關政策規定;嚴格履行各項基本建設程序;就補充協議涉及的不規範款項,及時與相關單位清算;加強對合同簽訂、財務支付、工程建設等方面的管理,提高成本控制;加強部門間統籌,減少額外投資,避免損失浪費;提高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質量。

截至目前,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整改要求,市地鐵集團已按審定結果調整項目建設成本,及時收回超付的工程款,對補充協議簽訂不規範涉及的款項進行了清算,對多個內部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同時,市地鐵集團承諾在後續項目建設中嚴格執行招投標相關規定,嚴格履行各項基本建設程序,加強合同管理、數據管理、建設管理、前期論證等工作,提高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報質量。

對此,網友們紛紛留言發表自己的看法:

有人認為此舉違反了「結算不得以審計為依據」規定:

有人認為如果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為依據,法院也會予以支持:

有人則指出審計與國家文件存在時間差:

值得注意的是,通報中要求業主追回多付工程款,說明審計時已經撥付了工程款,即並未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對此,你怎麼看?

擴展閱讀

關於結算與審計的關係,早在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復函《關於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復函》中就有提及。該復函提出:

經過充分調研和徵求意見,認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

事件經過:

 2013年 

中建協聯合26家地方建築業協會和有關行業建設協會兩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對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審查,並建議予以撤銷。

2015年5月 

中建協再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申請,進一步說明這一地方性法規給施工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視。

2017年2月

法工委印發《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的研究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對所制定或者批准的與審計相關的地方性法規開展自查,對有關條款進行清理糾正。

 2017年6月 

法工委復函《關於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復函》。該復函提出,經過充分調研和徵求意見,認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

目前,各地對相關條款的清理修訂在抓緊落實。

制定機關不管是否接受,都要及時糾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公民、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後,每件都要登記造冊且都要有編號,因此絕對不會出現石沉大海的現象。

通常,收到審查建議後,登記之後要進行梳理,看是否屬於審查範圍。如果不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範圍,會轉送相關部門,轉送同時也會發轉送函,要求相關部門把結果反饋審查建議人,必要時也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反饋。

納入審查範圍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將審查建議發送給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的制定機關,國務院、兩高、地方人大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說明、反饋意見,限十五天或一個月。

制定機關收到審查建議後,如果表示有問題要糾正,問題就解決了。如果制定機關認為沒有問題,程序並不算結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將審查建議發送有關部門,請他們提出意見。如果各方意見一致,法工委會以此為基礎形成審查研究意見。如果意見出現較大分歧,則還會再召集各有關方面在一起開座談會,進行溝通研究。此外,還可能約談制定機關相關負責人,也可能會約審查建議人面對面聽取意見。重大的涉及面廣的問題,還可能到地方調研。最後,根據各方面意見,形成審查研究意見,發送給制定機關。

「收到要求予以糾正的審查研究意見後,制定機關不管是否接受,都要及時予以糾正。」梁鷹說,對於問題法規糾正或者廢止,制定機關要明確給出意見,比如是否納入當年立法計劃當中。最後,這個結果會反饋給審查建議人,還會抄送給有關方面。全部流程大約在三個月左右。

「公民、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處理完成之後都會對社會公開。」梁鷹提到,此次備案審查報告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是讓備案審查工作顯性化,讓制定機關真正意識到自己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處在常委會監督下,隨時有可能會被糾正

備案審查終極目標,不在於糾正誰或者否定誰,而是通過糾正相關規範性文件促使其與憲法法律保持一致,保障憲法法律得以正確有效實施,從而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防止政出多門、法出多門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msPSe24BMH2_cNUg2Bh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