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監管場所檢察監督應注重三類人員

2020-03-05     宿州市人民檢察院

觀點|監管場所檢察監督應注重三類人員

作者:段斯 新聞來源:正義網



  開展監管場所疫情防控檢察監督工作,應把握其高度集中特點,履行好修訂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的刑罰執行和監管執法監督職責,依靠監地聯防聯控機制,監督配合做好基礎性防疫保障工作同時,重點關注疫情期間監管場所內的發熱症狀、外醫外診、刑期屆滿等三類人員,防範監地互涉輸入性疫情發生。

  一是履行監管場所監管活動檢察職責,監督及時隔離發熱人員。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充分履行職能,監督監獄、看守所執行戰時封閉管理制度,將監管區域內的部分功能性用房、閒置監舍等利用起來,改造成為臨時的隔離專區。督促監管場所每日堅持對所有的警務、勤務人員,以及在押人員進行體溫檢查,對發現的發熱人員,第一時間送至隔離專區。

  二是開展監管場所安全防範檢察,監督監外隔離、外醫外診人員。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要掌握監管場所內患其他嚴重疾病的在押人員情況,對監管場所沒有相應醫療保障條件的,要維護患病的在押人員獲得醫治機會,保障其身體健康,建議監管場所按照相應規定和程序將患病的在押人員安排到社會醫療機構就醫。同時,必須正視當前到社會醫療機構就醫和押解過程,極有可能面臨被病毒感染的風險。為阻斷無形的新冠病毒進入監管場所內,應協調解決外醫外診人員在監管場所外的臨時隔離問題。爭取地方疫情防控指揮部根據屬地責任,重視和幫助監管場所在社會醫療機構改造建成符合關押條件的隔離病房。

  三是督促監管場所落實防控措施,依法穩妥安置刑滿人員。啟動疫情防控重大響應以來,監管場所一直面臨刑滿人員的釋放安置和混合管理上的法律風險,同時還與地方一起承擔防範攜帶病毒的釋放人員的擴散傳播責任。為一體解決法律風險和擴散傳播,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監督監管單位依法辦理釋放手續,積極向地方報告,建議結合落實疫情防控屬地管理,統籌在監管場所區域外,利用當地的酒店、學校等場所,建成隔離觀察點。監督監管場所將刑滿人員統一送至隔離點進行留觀,隔離點主要由地方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同時吸收街道和社區的工作人員,以及志願者協助從事生活保障事務、情緒安撫,確保治安和防控穩定。對經過法律法規規定的隔離留觀時間、符合返鄉條件的刑滿人員,監督監管場所和公安機關要聯合做好向刑釋人員居所地的移交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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