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范泉智等23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包庇等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錫林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計劃財務裝備科科長王維斌因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130萬元。
審理查明
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范泉智於1994年起混跡於社會,通過持槍傷害其他混跡社會人員在錫林浩特市樹立惡名,並通過實施故意傷害、投機倒把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擴大自身的影響力,2005年初步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併網羅大量刑滿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通過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迅速擴大該組織的勢力範圍,逐步將組織的影響力輻射到錫林郭勒盟以及周邊地區。以被告人范泉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除利用該組織的影響力涉足餐飲、保健品、房地產、畜牧業、民間借貸等行業獲取利益外,還通過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開設賭場等犯罪方式進行斂財,獲得巨額非法經濟利益。該組織的部分經濟收入用於維持該組織的各項支出。該組織先後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1起、敲詐勒索犯罪7起、詐騙犯罪5起、開設賭場犯罪4起、強迫交易犯罪1起、故意傷害犯罪2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包庇犯罪2起、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犯罪1起、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犯罪1起,實施違法事件15起,嚴重危害了正常社會秩序。
法院認為
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范泉智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攫取經濟利益,具有支持該組織活動的經濟實力,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及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影響惡劣,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並對組織實施的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詐騙等罪名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趙俊傑、張國慶、包立明、席貴軍在范泉智領導下發展的黑社會組織成員,系該組織積極參加者,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告人褚巨強、王超、王琪、高傑在范泉智領導,趙俊傑、張國慶、包立明、席貴軍組織下發展的黑社會組織成員,系該組織積極參加者,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告人劉草原等11人在范泉智領導,趙俊傑、張國慶、包立明、席貴軍組織,褚巨強、王超、王琪、高傑指揮下發展的黑社會組織成員,系一般參加者,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王維斌利用擔任錫林浩特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計劃財務裝備科科長職權,包庇、縱容其犯罪組織。
被告人范泉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包庇罪、犯詐騙罪、犯非法拘禁罪、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罪,數罪併罰,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還判處被告人張國慶等八名積極參加者無期徒刑到九年半不等的刑罰;判處被告人烏日妮等十一名一般參加者九年到四年不等的刑罰;對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的被告人王維斌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130萬元。
被告人齊永成、單家林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一年六個月。(來源: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