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如何繼承遺產?有了戶絕財產繼承制度,政府分配遺產也挺合理

2020-06-18   左岸楓

原標題:宋代如何繼承遺產?有了戶絕財產繼承制度,政府分配遺產也挺合理

關於財產繼承,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人最為看重的事情之一。在宋代,一個商品經濟高度繁榮的時代,社會高速發展,宋朝人對私有財產的法制保護意願達到了空前的強烈。自然,對於財產的繼承也呈現出來比以往其他朝代更為強烈的重視。

不過,大家可能都多少知道一點,在中國古代男子擁有著絕對的繼承權,這幾乎是無可置疑的一件事,但是,隨著家族的發展,難免不會出現家族無男子繼承人的局面,也就是"戶絕",如果真的發生了這種情況,那麼這個家的財產又該給誰呢?

在宋代,為了"戶絕"這種事情,宋朝政府專門制定了法律,以此來對"戶絕"家族進行財產的合理繼承與劃分。

宋代政府讓「戶絕」財產繼承變得也挺「合理」

戶絕財產繼承形式主要是指女兒包括(在室女、歸宗女、出嫁女)、命繼子、近親同居親的繼承權。在宋代,繼承制度沿襲前朝,為了與其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相適應,宋代又有其時代特色。宋代除沿襲以往遺產兄弟均分制外,允許在室女享受男子繼承權的一半,並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的同等繼承權

南宋又規定了戶絕繼承,即無男性繼承人的規定,分為立繼:即夫亡妻在,立繼從妻;命繼:夫妻俱亡,立繼從其長親屬。其中在室女享有3/4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4財產繼承權。出嫁女享有1/3財產繼承權,繼子1/3財產繼承權,1/3歸國家所有。

  • 何為"戶絕"

首先我們要清楚一個概念,就是"戶絕"。關於"戶絕"的概念,《唐律疏議》曾有提及,其卷十二解釋到:"無後者,為戶絕"。"無後"就是指家中沒有男性繼承人,即既沒有嫡子也沒庶生子,且沒有嫡孫、庶孫、養孫等繼承人。

有學者將此解釋為在家中男子死後沒有繼立門戶的男丁存留;也有學者將其歸納為父親已經與他的同輩親屬分家而獨立成戶,而且在父母去世時沒有留下任何男丁。所以,宋代政府對於這種現象專門做了法律條文,以此來對財產進行繼承。

關於"戶絕"的家族,其繼承人能繼承的財產有田產、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產,這些都是繼承人可以繼承的遺產,但需要將喪葬和辦理喪事的費用扣除後,剩下的財物才能有繼承人繼承。

  • 宋朝前期戶絕財產繼承

在宋朝的戶絕財產繼承中,可分為遺囑繼承與非遺囑繼承。

在宋朝前期,《宋刑統•戶絕資產門》准《喪葬令》規定:如果亡者尚在,自然可以通過立遺囑處分遺產,等到開始繼承秩序證驗真假。在宋代的前期,法律賦予了戶絕之家財產所有人通過遺囑來對自己財產處置的權利

但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來對財產進行處置,受到一定數額的限制,財產所有人能夠通過遺囑處理的財產價值最高額不可超過二千貫。並且通過遺囑繼承,財產所有人可以打破法定財產繼承比例限制,擁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

但是,如果戶絕之家財產過多,那麼通過遺囑繼承這種方法很明顯就有一些不適用。在古代,戶絕財產繼承大多指的是有財產之家,也就是有錢,有地,可以繼承。而窮人家,也就不適用於這種法律了,原因很明顯,窮人家基本沒有什麼可以繼承的,即使"絕戶"也遠遠不用如此大費周章的進行財產繼承。

宋朝前期的非遺囑繼承主要是指女子繼承。在宋代的戶絕之家裡,女子就擁有了繼承權,這裡的女子是指在室女、歸宗女。在室女是指還沒有嫁人的女子;歸宗女是指出嫁後又離婚或者是丈夫死了之後回到娘家的女子。

在宋朝前期的律法中,這二類女子都享有繼承權,但是她們繼承財產的份額是不一樣的,在室女可以繼承除了辦理喪費的全部財產,而歸宗女雖然已經不是別家之婦,但也只能獲得在室女一半的財產份額。這就很容易看出在宋代前期女子的社會地位並不是十分的高,而女子繼承財產的困難度也是非常大的。

  • 宋朝中後期戶絕財產繼承

在宋朝的中後期,戶絕財產繼承仍然分為遺囑繼承與非遺囑繼承。

在宋朝的前期,國家尚處於休養生息階段,但在宋朝中後期,社會繁榮發展,商品經濟高度發達,人們掌握的財產數量增加,律法中規定的遺囑財產限額不能超過兩千貫,已經適應不了當時的社會發展了。

所以在宋仁宗嘉佑年間,頒布敕云:"財產無多少之限"。

這就突破了對遺產份額多少的限制,雖然,這個政令並沒有實現多久,宋代統治者就再次對遺囑繼承中財產的份額進行了新的規定。可這也算是一個突破,也反映了宋代中後期封建私有經濟的發達。

宋代中後期的非遺囑繼承主要是指女子繼承與贅婿繼承。宋代中後期的女子繼承,其可繼承遺產的女子比宋代前期增加了出嫁女繼承。這是由於宋代後期商品經濟發展,手工業的繁榮,女子參加社會經濟活動增加,女性的地位得到了提升。

所以在那些父家無男性繼承人,又無遺囑,且無在室女,達到這些條件,出嫁女可繼承財產份額的三分之一,並且在其繼承的遺產份額不能超過兩千貫,在南宋時期提升到三千貫。但總的來說,宋代中後期對於出嫁女繼承父家財產得到了法律的保障,這也體現了宋代中後期女子地位的提高。

在宋代中後期對在室女和出嫁女所繼承的遺產份額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當然我們在此說的女子繼承是指戶絕之家沒有立繼與命繼的情況。但在宋代中後期贅婿繼承逐漸得到了法律的承認,在宋代前期贅婿繼承是不得到法律的認可的,主要是為了防止由贅婿繼承而造成家族財產外流的情況,雖然在後期這種繼承得到了法律的認可但也是要有相當嚴苛的條件,才能允許贅婿繼承的。

總之,贅婿繼承的方式又是對宋代繼承制度的一個突破增加了家庭主體繼承財產的權益,利於維護家庭的和諧與社會的穩定,適應了當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

宋代戶絕財產繼承制度為何會發生變遷?

戶絕財產繼承制度的變化是受社會發展的影響而變遷的,並且受到宋代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等方面的影響。宋代的私有制經濟高度發展,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科學文化空前繁榮,自然影響著與經濟有著密切關係的財產繼承制度。

  • 政治的衝擊——中央集權的加強

宋代是建立在唐末藩鎮割據的亂象之中的,為吸取教訓,從一開始宋代的統治者就在加強中央集權,加強軍權,宋太祖"杯酒釋兵權"的故事想必大家應該都聽說過,這就是宋代統治者集中權力最明顯的例子。

然後宋朝統治者又將地方軍權、財政權力皆歸於中央,又派遣中央官吏到地方政府進行任職,可以說宋朝統治者對地方的控制力空前加強,把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降到了很低。但強化中央集權帶來的弊端也是非常明顯的,那就是宋朝出現了"冗兵、冗官、冗費"的現象,也就是出現了"機構重疊、職權分散、冗官充斥、行政效率低下"的問題,導致了中央財政有著很大困難,也是宋代積貧積弱的一大重要原因。

這就導致了宋代"民困國窮",為了使這一問題得到解決,宋朝統治者大力發展農業、手工業、商業、海外貿易以此來繁榮社會經濟,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並且他們還為了增加政府收入,把手伸向了普通百姓,主要就是針對戶絕之家。

在戶絕之家財產繼承時,限制了財產繼承人所能夠繼承的財產範圍,加強了官府在整個財產分割過程中的作用。比如,將戶絕之家的田產收歸政府,還有在一些情況時收繳戶絕之家很大一筆的財產到政府手裡。但是這並沒有使宋代"民困國窮"的局面得到改變,反而還愈發嚴重。

  • 經濟的空前發展

宋代的經濟發展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發展的最高峰,在農業經濟、手工業經濟、商品經濟,都是古代社會空前發達的水平。

宋代統治者很重視農業發展,且宋代實行土地私有化和自由買賣的土地政策,土地交易頻繁,這些因素都促進了宋代農業經濟的發展。而農業的發展又促進了手工業與商業的發展,手工業空前繁榮,海外貿易發展迅速。宋代農業、手工業、商業的繁榮,促使戶絕財產繼承過程中遺留財產的形態得到了擴展,所以通過修改基本法典,來達到解決社會不斷出現新的問題的目的,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

總結

宋代律法對於戶絕之家的財產繼承制度的規定是跟隨社會的發展逐漸完善,全面的。對於戶絕之家的財產繼承也作出了具體的條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宋代女性繼承財產的權利逐漸得到保障與完善,女性在社會的地位也在逐漸提高。

宋代的戶絕財產繼承制度大體上符合了當時社會發展的潮流,體現了商品經濟的高度發達情況,但也從側面體現了宋代政府對於戶絕之家財產的剝奪,表現了封建社會的殘酷性。大體而言,宋代的戶絕財產繼承制度還是比較合理的。

參考文獻:

1、《宋代戶絕財產繼承制度變遷研究》

2、《宋代戶絕財產繼承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