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宋代婦女的奩產所有權及其意義

2021-03-26   左岸楓

原標題:探析宋代婦女的奩產所有權及其意義

眾所周知,在幾乎所有的古代文明當中,婦女的地位都是相對來說較為低下的。這種低下不僅體現為其無法享受到諸多與男子相等的正常的社會權利,其思想上的禁錮同樣是重要表現。

而在中國古代社會之中,在要求女子三從四德的社會背景之下,似乎婦女在婚姻當中的地位是極為低下的,以至於不應該享有包括財產權在內一系列權利。

縱觀整個中國歷史,我們可以勉強說這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將這一觀點放在宋朝,那麼它就顯然不會成立,因為奩產的存在是當時婦女也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證據。

一、繁榮的經濟生活極大更新了人們的觀念

縱觀中國歷史上的諸多朝代,與漢唐元明等相比,宋朝的軍事實力雖然並不突出,但其商品經濟的繁榮卻是其中最為頂尖的

一方面,宋朝包括酒店、餐飲、娛樂等社會各個方面的發展勢頭迅猛,為宋朝政府提供了大量的稅賦;另一方面,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宋朝政府也開創了許多具有可行性的條例和管理辦法,從而為後世商業活動的進行提供了先例。

無論是「東南形勝,三吳都會,錢塘自古繁華。煙柳畫橋,風簾翠幕,參差十萬人家」中的熱鬧,還是「雕車競駐於天街,寶馬爭馳於御路,金翠耀目,羅琦飄香」中的繁華,都是宋朝經濟發達的重要體現。

西方在商品經濟快速發展的刺激下,逐漸產生了諸如文藝復興、啟蒙運動這樣的思想變革。而當時的宋朝雖然仍處於封建社會當中,但繁榮的經濟依然對宋朝人的思想觀念造成了一定衝擊

在原先傳統的儒家思想當中,做官為國效力、為民謀福才是讀書人的人生目標,也是廣大百姓所嚮往崇敬的對象。就算無法做官,官方在政策上面也是持打壓商人、扶持農民的態度,這同樣也會對廣大人民未來的生活選擇造成一定影響。

然而,在宋朝時期,成為商人變得普遍化,國家也專門制定了許多促進商業發展的政策,如開放貿易、減輕賦稅等等,商人不再是一個令人感到不齒的職業。

隨著商人勢力的越發龐大,他們自然也開始想要謀求更高的社會地位,官商勾結、賣官鬻爵等現象也就開始出現。這再度對廣大普通人的觀念造成了衝擊,成為商人不僅能家財萬貫,更能與官為伍。

另外,商品經濟越是發展,對普通人的生活也會造成越來越大、越來越密切的影響,其中較為明顯的就是世界上第一種紙幣——交子的產生

交子極大方便了人們日常生活的出行,吃東西、買商品、住宿等等都完全離不開它。而一旦離不開它,也就代表離不開商人,離不開商業。因此,宋朝人越發注重與經濟有關的一切事物,私人財產自然也成了他們重點關注的對象,婦女奩產就是在這種大環境下產生。

奩產,指的就是古代女子以嫁妝的名義從父親那裡取得的財產,為其夫妻所有。但嚴格來說,其實還是只由婦女一人所有,是真正的她自己的財產。婦女奩產從另一個方面來看,其實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婦女地位的提高。

之所以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其實還是與商品經濟的發達有關。一來,婦女一樣可以在商業活動當中擔任重要角色,創造出極高的利潤,這使人們越發不願也不能輕視她們的作用,原先的重男輕女局面也得到了一定緩解;二來,奩產在許多情況下,既是父母出於對自己女兒關照的目的,同時也是彰顯自身身份地位的象徵,這也是宋朝流行厚奩之風的重要原因。

二、婦女奩產權利在宋代社會當中的體現

1、從法律制度層面進行了充分保障

奩產從產生到支配的一系列過程當中,宋朝社會都有著相對應的法律制度來對婦女的權益進行保障。在宋朝人締結婚姻關係的過程當中,女方需要向男方送上一張表明女方姓名、生辰八字等各方面基本情況的訂帖,同時還需要在上面羅列娘家贈送的嫁妝清單,如田產、首飾、錢財等等,這也就是本文所講的奩產。

雖然民間有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諺語來說明女子在出嫁後就成了男方一家的人,但在奩產的所有權上,宋朝法律卻明確規定其所有權是屬於女子一人的。即便是女子的丈夫或者娘家人,也完全沒有繞過女子本身來使用這筆財產的資格,甚至於當女子死後,這筆財產依舊不能被他人輕易動用,其嚴苛性可見一斑。

而對於丈夫來說,若是女子願意將奩產送於夫家,夫家自然可以欣然接受;但如果他們在未經過女子同意的情況下就私自動用這筆財產,那麼不但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也會受到世人的嘲笑

尤其是在注重聲名的古代社會,後者更是給予了那些心懷不軌者極大的震懾。如果日後夫妻離婚,那麼女子便可以憑藉前文所提到的訂帖、依據清單上的內容來將屬於自己的奩產索要回來,最大限度地保障女子權益。

值得一提的是,宋朝時期,當父母去世後,女子也有資格分得屬於自己的一份遺產,「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子半」。這雖然仍有一定的重男輕女成分,但相對於其他朝代來說無疑已經是巨大的進步。

除了國家明確規定的法律層面外,民間群體或機構同樣自主創辦了一些保障婦女奩產權益的規定。范仲淹在其所制定的《義莊規矩》當中就曾明確規定: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意思就是嫁女的一方第一次嫁女需要支付三十貫錢來作為女方的奩產,第二次嫁女則需要支付二十貫錢來當作女方的奩產,相比之下,男方的經濟支出反倒要少一些。

南宋宰相趙鼎也曾在其《家訓筆錄》當中對奩產一事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從側面反映出宋朝人對奩產的重視程度。因此,婦女對奩產的所有權在宋朝時期是可以得到充分保障的。

2、婦女在奩產的具體使用過程當中具有自主權

作為一筆財富,如果婦女僅僅能夠做到將奩產保存在自己手中,那麼我們便還不能說她對奩產真正具有所有權。因此,想要真正搞清楚這一點,還得看婦女對奩產的使用情況是如何的。縱觀宋朝歷史上的諸多記錄,我們大抵可以發現奩產的使用目的分為三種:幫助夫家、商業經營與慈善活動。

幫助夫家自然不難理解,在夫家或者丈夫遇到困難的情況下,婦女用自己的奩產來幫助他們,同時也是在幫助自己。而且畢竟自己都已經與男子成親,就算僅僅看在男女感情的份上,多半也是要伸出援手的。而當男子渡過難關取得成功後,整個家庭生活也將會迎來質的飛躍。

至於商業經營,則一般體現在購置房產和地產之上。一方面,奩產本身在有些時候就包括有地產和房產,這都是有一定價值的財物;另一方面,婦女可以支配奩產以購買房田,使自己所擁有的財富暴漲,更體現了婦女的交易自主權。值得一提的是,這些房產和地產有些時候也會被婦女用來幫助夫家或者夫家一些親戚以渡過難關,其決定權完全在於她自己

最後則是慈善活動,將錢財用於救民賑災和修繕寺院上面,這既是出於自己的惻隱之心,也是為自身積德積福的行為。而從這些事情來看,婦女在使用奩產時的目的其實是較為多樣的,有出於自身的利益考量,也有的是為了幫助他人,並非一昧地、完全地單獨無條件付出。

此外,在宋朝社會,改嫁一事對婦女來說變得極為尋常。雖然「餓死事小,失節事大」這一言論正是出自宋朝,但該觀念的真正固化卻還是在封建制度更為固化的明清時期,所以宋朝婦女對所謂的貞節一事看得並沒有太過重要。相對應的,奩產作為婦女的私有財產,自然也可以隨著其改嫁的行為而跟隨其移動。

甚至在有些時候,正是因為婦女自己就擁有一定的奩產,導致許多男子還會爭相將其娶為妻子,這也是繁榮的經濟對當時人們思想觀念的衝擊。到了元朝之後,攜帶奩產改嫁就成了一件受到嚴格限制的事情,到了明清之後更是如此,與宋朝寬鬆的社會環境相比起來差之甚遠。

三、總結

總的來說,在宋朝發達繁榮的經濟生活之下,許多我國古代較為傳統保守乃至於是腐朽的觀念都受到了巨大衝擊。婦女不再被當作僅僅是家庭的附庸,甚至因為奩產的出現,使她們的社會地位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不少,這也從側面反映出財富對一個人的重要性。

也許財富不能成為衡量一個人的唯一標準,但如果擁有財富,那麼也將會為這個人的正常生活提供很大保障。而宋朝作為一個封建社會,更是能夠在這方面定下如此多的條條款款,這同樣也是極為難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