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裁判規則14條

2019-07-09     法律常識講堂

1.醫療機構產前檢查違反告知義務,造成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兒出生的,應賠償夫妻特別撫養費和精神損失——王潔穎、董鵬程訴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復興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醫療機構在產前檢查過程中違反告知義務,侵害夫妻知情權和生育選擇權,造成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兒出生,應當賠償夫妻特別撫養費和精神損失。特別撫養費是指撫養該有缺陷孩子比撫養一個健康孩子必然承擔的額外費用,包括醫療費、特殊教育費等費用。

案號:(2015)二中民終字第11917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6輯(2017.10)

2.醫務人員隱瞞診療信息致鑑定意見考慮不充分的,法院可結合案情對醫療過錯鑑定意見進行調整——李延起、李清燕等訴北京市平谷區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鑑定意見認定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的前提下,醫務人員缺乏誠信、隱瞞相關診療信息,鑑定意見對此未予考慮或考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結合案情對鑑定意見作出適當調整。

案號:(2015)平民初字第6416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6輯(2017.10)

3.其他人身侵權與醫療侵權共同作用造成人身損害的,法院應在確定醫療侵權責任後,再認定其他人身侵權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石景蘭、楊桂清、魯崢、魯靜訴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醫療侵權案

本案要旨:其他人身侵權與醫療侵權共同作用造成人身損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在確定醫療侵權責任後,再認定其他人身侵權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4)三中民終字第05637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0輯(2017.4)

4.患者不能對其主張醫療機構有偽造、篡改病歷的嫌疑進行舉證的,不能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陳某娟訴武漢市某區婦幼保健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診療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但對於該診療活動引起的後果是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後才經過鑑定確定,且後續治療一直持續到《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後的,應適用《侵權責任法》。

患者僅主張醫療機構有偽造、篡改病歷的嫌疑,但不能對此舉證證明的,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受害人究竟系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應以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受害人的戶籍為標準,並綜合考慮其職業、經常居住地、主要生活來源等因素確定。

案號:(2014)鄂武漢中民二終字第00213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9輯(2014.3)

5.低治癒率患者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可借鑑存活機會喪失理論以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代替事實上的因果關係——翟明武等訴慈溪市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低治癒率患者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患者依照傳統因果關係理論難以證明其損害與醫療過失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獲得賠償的可能性極小。為平衡醫方和患方利益,在此類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可借鑑存活機會喪失理論,以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代替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對醫方和患方的舉證責任進行合理分配,並將期待適當治療利益作為賠償對象,以比例因果關係原則為基礎,由法官酌定賠償數額。

案號:(2013)浙甬民一終字第186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9輯(2014.3)

6.當事人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可以選擇醫學會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否則由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黎國順訴宜昌市夷陵醫院醫療損害責任案

本案要旨:目前各級醫學會和司法鑑定機構均開展醫療損害鑑定工作,究竟由醫學會還是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首先須確定當事人雙方是否意見一致,否則,由法院依法依規委託司法鑑定機構。

案號:(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043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9輯(2014.3)

7.醫院違背患者意願實施手術,雖然挽救了患者生命,但患者有權要求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劉某訴宜昌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案

本案要旨:醫療機構對患者實施違背患者意願的醫療手術,雖然醫療機構的行為挽救了患者的生命,符合救死扶傷的職業道德,但醫療機構的此種行為未經患者同意,侵害了患者的身體權或知情同意權,患者要求醫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號:(2010)西民初字第146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4輯(2013.2)

8.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的範圍包含患者合理使用的非醫保藥品費用——高某訴上海市第五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訟中,作為被告的醫院經常以患者使用的此類藥物不屬於醫保範圍為由拒絕賠償相關費用。對於患者使用的此類藥物及由此而產生的醫療費用,法院應當結合案情對用藥的合理性、必要性進行分析,必要時應通過調查取證、專家諮詢等方式對患者病情及用藥綜合加以評判,從而認定患者用藥及醫療費用是否合理。

案號:(2010)閔民一(民)初字第12717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81輯(2012.3)

9.醫院應承擔醫療過錯致患者二次醫療的費用——尹某訴泗陽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醫療機構的過錯導致患者必須施行第二次手術進行醫療的,醫療機構應當就其對患者造成的因第一次醫療不當所產生的擴大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0)宿中民終字第0922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77輯(2011.3)

10.感染愛滋病原因不明案件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何翔保、王梅群訴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郴州市中心血站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因輸血遭受感染,面對損害後果與醫療機構、血液提供機構之間因果關係不明的情形,法院應當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同時,根據當事人的損失是否嚴重、經濟狀況、有無其他救濟途徑等實際情況,合理裁量對感染愛滋病者及家屬經濟補償的數額。

案號:(2017)湘10民終1668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5

1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死亡患者近親屬有權提起死亡賠償金請求之訴——余恩惠、李贊、李芊訴重慶西南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受害人因加害人的民事過錯行為致死,近親屬將不能獲取其未來創造的物質利益,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就是對這部分財產損失的賠償。醫院對患者的治療行為存在過錯,致使患者死亡,具有民事過錯行為侵害生命權的一般法律特徵,同樣會對近親屬造成這種物質利益損失,侵權人應當就此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不宜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沒有規定為由駁回原告關於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案號:(2013)民抗字第55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4.12

12.社會醫療保險墊付的醫療費不應在損害賠償中扣減——姚某、吳某潔訴中日友好醫院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被侵權人與侵權人、患者與社保部門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兩者並不存在競合關係,將社保醫療保險機構支付的醫療費在醫療損害賠償中予以扣除,有違侵權法及社會保險法之立法本意。追償制度缺失致社會保險基金大量流失問題應予重視,人民法院應該將生效判決的內容告知社會保險機構,以便於社會保險機構掌握相關信息從而靈活行使追償權。

案號:(2011)二中民終字第22063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14

13.不能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或過失致病患被宣告死亡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宋某等訴無錫市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病患在醫療機構就診過程中,自行走失後被宣告死亡,病患家屬就此向醫療機構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雖然公民被宣告死亡屬於法律推定,不能等同於自然死亡,但無論是被宣告死亡,還是自然死亡,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或未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在沒有證據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或過失的情況下,醫療機構對病患家屬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號:(2011)錫民終字第1033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20

14.輸血感染疾病醫療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李某訴高郵市人民醫院、揚州市紅十字中心血站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對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賠償問題,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進行了規定。該規定可視為輸血感染疾病的醫療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案號:(2010)揚民終字第0202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2

其他參考案例

1.不構成醫療事故不是免除損害賠償責任的理由——湯某、溫某訴范某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認定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

案號:(2015)周民終字第1017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6年5月12日第6版

2.接種疫苗致病賠償適用蓋然性因果關係——張桐訴開縣和謙鎮衛生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接種疫苗是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預防措施,但存在因接種疫苗引起異常反應致病的風險,理論上難以排除偶合事件,因果關係的判斷應適用蓋然性因果關係理論。

案號:(2013)渝二中法民終字第00309號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3年09月19日

3.醫務人員診療行為不符合常規操作規範,或應發現而未能發現症狀病因,延誤診療,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擔責——高成玲訴邳州市人民醫院過失診療損害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實施診療行為前,應當根據診療方案可能給患者帶來的醫療風險,對患者的病情、體質和既往病史等信息進行詳細檢查和詢問,據此做出相應的風險預測和風險控制,並應將擬採取的診療方案和醫療風險等重要信息以明確、合理的方式告知患者,如未盡到詢問和告知義務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醫務人員診療行為不符合國家醫療行業協會等機構確定的常規診療操作規範,給患者造成損害;或依照當下醫療水平,應當發現而未能發現患者症狀病因,未能及時開展對症救治,延誤診療,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4)邳民初字第4836號

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2輯(總第38輯);(2015)參閱案例21號

4.發回重審的損害賠償案件,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應以重審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年度統計數據為計算標準——杜軍萍與王巧嬋、澄城縣婦幼保健院醫療損害責任案

本案要旨:損害賠償案件被發回重審的,計算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時應以重新審理的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年度的統計數據作為計算賠償的標準。

案號:(2014)陝賠民申字第00765號

來源:2014年陝西省參閱案例

5.不能排除醫療機構過錯對損害後果影響時,應認定二者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寧紅貴等訴九龍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醫療損害鑑定對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因果關係的判斷,主要考慮的是醫療過錯行為是否「必然」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人民法院在判斷醫療機構是否應當對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時,對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與患者受到損害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不應局限於醫療損害鑑定書的認定;在不能排除醫療過錯行為對損害後果影響的情況下,應認定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並酌情判處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4)蘇中民終字第0875號

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5輯(總第35輯);(2014)參閱案例79號

6.無醫療機構資質的美容會所超出許可範圍非法開展創傷性美容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吳菊燕因祛斑美容致容貌受損訴金洋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不具備醫療機構資質的美容會所,超出許可經營範圍非法開展創傷性美容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號:(2013)通中民終字第1761號

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3輯(總第33輯);(2014)參閱案例50號

7.醫院術前告知存在傾向性引導,致使患者在未充分了解自身病情和認知風險的情況下選擇手術並產生損害後果的,應承擔過錯責任——雷某某訴南京兒童醫院未履行適當告知義務致接受新醫療手術致損要求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患者在醫院進行診療中,醫院在對患者進行術前常規告知之外,還應向患者全面、客觀、真實地告知該患者的病情是否有立即手術的充分必要性,及採用尚處於推廣階段的新醫療技術的風險性,使患者作出同意接受該醫療行為的決定是建立在其真實及自願的選擇基礎之上的。如醫院違反該充分告知義務,在告知過程中存在傾向性引導,致使患者在未充分了解自身病情和認知風險的情況下選擇手術,並產生損害後果,醫院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案號:(2009)鼓民再初字第3號

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 2013年第1輯(總第25輯);(2013)參閱案例9號

來源·法信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ivVyI2wBmyVoG_1ZsN8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