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對保證人之一進行追償是否導致其他保證人的訴訟時效中斷?

2019-08-07     法律常識講堂

債權人對保證人之一進行追償是否導致其他保證人的訴訟時效中斷?

答:是。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本案中,朱劍峰、楊群民在《和解協議》、《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中均共同作為一個整體「丙方」承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債權人趙如萍向朱劍峰進行催收,效力及於楊群民。

參考案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浙民終字第9號趙如萍與浙江省義烏市天元置業有限公司、朱劍峰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小編說明:此案例中債權人對保證人之一行使追償權,其餘保證人訴訟時效中斷。但案例有個事實是保證人共同簽署確立保證關係的法律文本,即可視為這幾個保證人之間為「真正連帶責任」關係,對於互相不知情或者單獨與債權人簽署保證協議的各保證人,是否屬於「不真正連帶」關係從而導致訴訟時效並不互相影響,有待進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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