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月薪3500和5000元」之後,企業與個人的勞務支出是最大隱患

2019-11-25     理個稅

最近,各公司(無論大小),都在忙碌整理月薪3500元和5000元的資料,以便在規定時間內能按時向稅務機關提交適合的資料。

在當前物價背景下,月薪低於萬元的都應該屬於低收入階層了,為何還要對月薪3500元和5000元的情況可著勁地查呢?

當然,檢查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讓個人補繳稅款,而是確認企業是否存在惡意利用個人所得稅免徵額的優惠,編造虛假的工資支出,從而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當前的現狀,正應了之前所提到的——伴隨減稅降費的是稅務監管越來越嚴格!這種嚴格,和企業大小無關,只要屬於納稅主體,觸犯了紅線,必然要付出相應代價。

問題在於,月薪3500元和5000元的檢查「風波」之後,下一個被引爆的風險點會在哪裡?

從企業經營常見的各種「籌劃」模式看,勞務支出很可能會成為稅務機關的另一個重點關注事項。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勞務支出存在諸多容易被忽視的涉稅風險。

一、個人所得稅風險

對公司而言,公司在向個人支付勞務費時,如果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的規定,將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公司)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於納稅人個人而言,從2019年開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的規定,個人取得勞務所得,且年度綜合所得(工資、勞務、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之和)減除專項扣除(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的餘額超過6萬元,還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間辦理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若未辦理,納稅人個人還可能面臨其他處罰(如何處罰的政策待定)。

二、增值稅風險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為: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勞務範圍向貴司提供勞務,公司向自然人支付勞務費,個人提供勞務的行為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

按照上述規定,如果企業支付金額超過起征點,則個人需要全額繳納增值稅;如果支付金額未超過起征點,則個人無需繳納增值稅。

對於個人提供服務,目前只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中,對個人提供不動產租賃確定為按月計算銷售額。而對於個人提供勞務服務,實務中通常會按次計算銷售額。

這也就意味著,只要公司每次向個人支付勞務費超過500元,個人還需要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繳)。個人未及時辦理稅款繳納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同樣面臨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處罰。

三、企業所得稅風險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定,公司向個人支付勞務費,每次金額超過500元,個人不滿足小額零星的標準,公司支付的該款項需要取得個人向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才可以稅前列支。

實務中,存在著太多的企業(尤其是建築行業)通過按人頭列示勞務費(通常每人都在800元左右)的形式增加支出,即便履行了個稅申報義務(也有未申報個稅的企業),由於未取得發票,導致該支出無法在稅前列支。

可實際上,很多公司卻都列支了!

這就是潛在的風險,一旦全面檢查企業向個人支付勞務費支出,不僅僅是公司,包括個人都會面臨著較大的涉稅風險。

提前關注,早做策劃,機會還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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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張海濤財稅政策解析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hP7PoW4BMH2_cNUgmKi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