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租賃合同到期,單位要變更工作地點,員工是否有權拒絕?

2019-11-13     法貓貓

大多數職場人為了上班方便,通常都會優先考慮在自己的住所附近找工作,而部分職場人則是在找到工作後,在公司附近租房子,然而隨著房價越來越高,很多企業為了降低成本,都會開始尋找租金較為便宜的辦公地點,待租賃合同到期後搬遷過去。

然而公司的搬遷對於職場人而言是一件非常頭疼的事情,對於公司的老員工而言,他們一方面想要和公司共同發展,另一方面又不想因為工作而影響到自己的家庭,對於年輕員工而言,好不容易找到了個離家近的工作,公司突然改變辦公點顯然讓他們難以接受。

試想想,當你在一個地方工作了好幾年,突然收到了公司發來的《搬遷通知》,表示公司的租賃合同已經到期,出於成本的考量公司不打算續簽租賃合同,也沒能在原辦公地點附近找到合適的辦公場所,於是決定將公司搬遷至其他地方,你會怎麼想?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種情況是,公司要變更辦公地點,而員工不想變更的,那麼這個時候,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變更經營場所,導致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話,那麼應當與員工進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然後公司應當對員工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種情況就是,如果員工因為不想變更辦公地點,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那麼這種情況下,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員工離職後也不能反過來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當然,實踐中也存在一部分「得了便宜還賣乖」的員工,明明已經拿到了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卻還不滿意,然後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那麼這種情況究竟是否可行,我們一起來看一則案例。

案例

王凱雲於2013年6月份入職深圳某汽車維修廠,入職時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並沒有約定一個具體的工作地點,而王凱雲實際的工作點則是在深圳南山,除此之外,王凱雲每個月的工資為6500元。

2015年3月份,汽車維修廠由於租賃合同到期,處於成本的考量老闆決定將維修廠由原本的南山搬遷到龍華,當即老闆便召集所有員工宣布這件事情,承諾願意跟隨工廠搬遷的人都能獲得交通和住房補貼。

大部分維修廠的老員工都願意跟隨工廠一同搬遷,唯有王凱雲和另外一名新進不就的員工不同意,隨後老闆分別與兩人溝通後,願意支付兩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以及未能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知金。

貪心不足

新進員工拿到補償後,心滿意足的離開了,而王凱雲顯然不滿足維修廠給的補償,向當地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汽車維修廠支付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維修廠老闆表示,工廠變更辦公地點的願意是租賃合同到期,並不是他個人主觀意願上的故意搬遷,況且開會的時候他已經告知願意於工廠一同搬遷的員工,都能獲得相應的交通和住房補貼,之所以與王凱雲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他不想搬遷,而工廠也依法支付了相應補償,並不屬於違法解僱。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汽車維修廠因為租賃合同到期選擇搬遷至龍華,與王凱雲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簽訂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經過維修廠老闆和王凱雲的溝通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情況。

最後仲裁委作出裁決,汽車維修廠已經依法支付王凱雲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並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於是駁回了王凱雲的訴求。

總結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簽訂了後,並非不可以改變,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內容是可以變更的。

也就是說,在員工和公司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當公司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改變,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這時候公司需要和員工進行溝通,雙方就搬遷事宜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後才能變更勞動合同。而如果員工不願意與公司一同搬遷,那麼公司也需要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經濟補償。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內容已經發生了實際變更,即便是在公司沒有採用書面形式通知的情況下,那麼只要員工實際履行超過一個月,這種變更就被視為有效,所以一定要注意了,如果不同意一定要及時表達出來,不然超過一個月就晚了。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h5xnZm4BMH2_cNUgNcB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