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公安局領導安排違法辦案怎麼辦

2019-09-09   石家莊普法

辦案人員是有警員編號的,當事人可以記住編號留存證據然後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人民檢察院投訴。若是受到了侵害,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賠償。

1、《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第四條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2、涉及公安局違法行為如屬於行政不作為或行為違法作為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如在公安局的行政違法過程造成公民或法人及其其他單位經濟損失的,可以提起行政賠償。

如果公安局在刑事案件中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在認定其違法情況下,也可以提出賠償;如公安機關的警察在行政行為中或在刑事案件中的職務行為,按照以上情況以公安機關為對象進行複議或訴訟。警察的個人行為也可以通過上一級的公安機關的內部紀檢或督察進行投訴。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二、公安辦案的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範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

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安局一般是案件的第一批執法人員,任何案件基本要先公安局進行立案之後才能進行處理,如果公安局的上級領導利用不法的情形來進行處理,那麼站在自己的立場上就應該要及時的向上級檢察院進行投訴,從而讓違法者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