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讀二十四:性騷擾

2020-07-09   石家莊普法

原標題:《民法典》解讀二十四:性騷擾

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在此之前,對於達不到猥褻或侮辱程度的性騷擾,也就是在不涉及刑事法律的情況下,民事法律上是沒有救濟途徑的。

民法典》此次將性騷擾規定在人格權編,第二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項下,填補了我國對性騷擾立法的空白,必須點贊!

"性騷擾"的內涵

你會發現這裡沒有規定「性騷擾」的定義,作為一部法典,實在沒有必要對其進行詳細的定義,據估計,這將留待司法解釋,讓我們先討論一下「性騷擾」的內涵。

「性騷擾」的核心是這種行為是不受歡迎的、非自願的和被迫接受的,這是法律的第一句話,「違背他人的意願」。如果你愛我,上述行為可以解釋為浪漫和調情,但是違背個人意願就是性騷擾和侵犯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特定的方式,包括行為或語言,可以構成個人或網際網路上的性騷擾。當然,判斷「自願」的標準不應該是「你認為被騷擾者是自願的」,而是「被騷擾者自己的主觀感受」。

因為總的來說,與騷擾者相比,騷擾者在社會關係中處於弱勢或被動的地位,大多數人敢怒不敢言,因此,性騷擾的立法是為了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受害者,糾正傾斜的平衡。

"性騷擾"保護範圍:男女不限

男人和女人都可能性騷擾他人或遭受性騷擾,法律中沒有性別取向,因此對男女的保護是平等的。

事實上,男人的性騷擾或性犯罪問題一直被忽視。在這個日益多元化的社會中,有許多男性老闆對男性下屬感興趣,也有許多女性喜歡新鮮的小肉。因此,男人和女人一樣,可能是性騷擾的受害者,應該得到平等的性保護。

"性騷擾"的救濟:事先與事後

根據法律:「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首先,它是民事責任,向法院起訴的救濟措施,如道歉,精神損失和消除影響,民事責任的衡量,第998條:「如果行為人被確定對侵犯生命權、身體健康權以外的人格權承擔民事責任,則應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和後果。」

除事後救濟外,《守則》還預先規定了預防措施:「機構、企業、學校和其他單位應採取合理措施,如預防、接受投訴、調查和處置等,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防止和制止性騷擾。要求各單位建立防止、投訴和懲罰性騷擾的機制,從制度和環境方面防止和減少性騷擾的發生。」

"性騷擾"問題本質是自由問題

如前所述,「違背他人意願」是性騷擾的根源,性騷擾的本質是侵犯他人的自由。

《民法典》的增加只是一個簡短的法律,這是不夠的,法律只是一種武器,我們每個人都是用武器戰鬥的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