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逮捕?逮捕的期限是多長?
逮捕是刑事拘留結束後的繼續羈押措施, 一般情況下,逮捕一般發生在拘留之後。即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決定拘留嫌疑人之後,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最長要在30天內決定是否繼續羈押嫌疑人。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繼續羈押的,公安機關必須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果認為沒有必要羈押,就會釋放當事人。
審查逮捕的期限:7天
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後,會在7天內審查案件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所以,嫌疑人在被拘留後,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0天,加上審查批捕的7天時間。最長會在37天內被逮捕或者釋放。
二、檢察院批准逮捕審查哪些內容呢?
檢察院會審查公安機關搜集的案件證據包括:審閱案卷材料和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可以)、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從而提出批准或者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
三、什麼情況下檢察院會做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不論是公安局提請逮捕和檢察院批准逮捕,他們有著共同的證據標準,即「對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提請批准逮捕或者批准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