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交通事故一旦發生,後果很可能不堪設想。前段時間,齊齊哈爾的一名駕駛員翻車後被自己的車壓住,不幸身亡。
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庭長馬國富:
張某被甩出車外,被他所駕駛的拖拉機頭壓在車下,經120確認當場死亡。
經過鑑定,張某的情況符合機動車作用致擠壓性窒息而死亡。張某駕駛的拖拉機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家屬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張某死亡賠償金11萬元,但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最終,張某家屬決定起訴,雙方對簿公堂。10月18號,案件在齊齊哈爾梅里斯區人民法院開庭。
我國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予以賠償。而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的車上人員、被保險人。本案爭議的焦點就是,張某原先是「被保險人」和「車上人員」,能否轉化為「第三者」,適用交強險進行賠償。
馬國富法官:
該事故發生時間節點應為車輛壓死張某的時間,即在這一時間節點上,張某已經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應屬於交強險對第三者的理賠範圍。
法院認為,本案中張某的身份在事發時,從空間和時間上已經發生了變化,不能單純認為張某是「車上人員」。因此依法支持了駕駛員家屬的索賠要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按照相關標準進行理賠。
馬國富法官:
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當事故發生時,如果車上人員被拋出車外,未再與所乘車輛接觸直接造成傷亡,應將其認定為「車上人員」。當車上人員脫離所乘車輛,又被所乘車輛拖帶、撞擊、碾壓造成傷亡的,應將其認定為「第三者」。
來源:中國長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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