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黑心律師索要3.2萬元代理費,山東農婦一路乞討進城申訴

2024-09-15     向松娛樂家

#律師來幫忙#

「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已是我們耳熟能詳的名言,

有人通過打官司有效地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卻也有人不小心把自己也「卷進」了一場官司。

2002年,山東一農婦原本是聘請律師代為打官司,結果因律師索要高額代理費而被告上法庭,一路乞討進城申訴,成了現實版「秋菊」。

為了索要丈夫的工傷賠償,魏某聘請律師打官司

魏某是山東省的一名農村婦女,丈夫張某在當地一家裝飾公司做裝修工人,是家裡的主要勞動力。兩人有兩個女兒、一個兒子,均未成年。

天有不測風雲

。2001年的某一日,張某在進行安裝工作時,不小心從樓梯上摔下,裝修公司的老闆打電話通知魏某,讓其儘快趕來當地的某所醫院。

掛斷電話,魏某馬上趕到醫院,醫生說,張某摔到了脊椎骨,手術完成後還需要比較長期的治療,而且存在未來無法站立的可能。

丈夫的傷情讓魏某感到十分痛心,一方面是因為丈夫的後半輩子可能因此被毀了,另一方面是手術治療可能需要花大量的費用,

家裡只有丈夫這麼一個勞動力,怎麼支付這些費用?

魏某雖然傷心,但是看到裝修的人員也在場,還是清楚應當做些什麼。她向他們表示,丈夫是在工作時受的傷,希望裝修公司能夠承擔責任,支付所有醫療費。

這個裝修公司算是當地有點名聲的企業,

為了維護名譽,也陸陸續續幫張某支付了大約四次的醫療費用,公司領導也曾來醫院看望過張某。

但是,公司是盈利機構又不是慈善機構,怎麼可能願意承擔這麼多的醫療費用?在張某手術大致完成後,公司便不再願意支付其康復費用。

康復所需買的器具和看護費用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出,

單靠丈夫務工寄回來的生活費壓根無法應付。

沒有辦法中的辦法,魏某決定打官司!

然而,魏某作為一個農婦,對於打官司完全不了解。於是,魏某找到了律師李某,拜託其代為訴訟,索要工傷賠償。

李某研究過案子的相關情況之後,向魏某保證能拿到錢,但提出支付賠償金總額25%作為代理費。魏某作為一介農婦怎麼懂得什麼收費規則,也看不懂合同條款,

她只聽到可以拿到丈夫的工傷賠償,便草草與李某簽了協議。

由於張某的工傷賠償實際上屬於勞動爭議,需要先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訴,因此李某先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立案。

仲裁委接受了李某提交的仲裁申請,很快便開庭。

根據提交的相關資料,仲裁委最終裁決裝修公司向張某支付12.8萬的工傷賠償費。

律師李某獅子大開口,索要高額代理費

魏某拿到賠償後,李某表示,根據事先簽訂的合同,魏某應當支付3.2萬元的代理費。

3.2萬?魏某奔奔波波,最終拿到的賠償金額也就12.8萬元,把錢支付近期所欠付的康復費用,可能就剩7、8萬用於丈夫後續治療以及生活支出。

結果,這律師一下子要3萬多,怎麼像土匪一樣?

魏某不願意支付這麼多錢。然而沒想到,李某為了拿到代理費竟然向法院起訴了。

2002年某日,魏某收到了一張傳票,要求她按時去當地基層法院參加庭審,說是有人起訴她支付代理費。魏某沒被人起訴過,接到傳票十分慌張。

但是,想到丈夫還臥病在床,需要大量的治療費用,如果再支付三萬多元的代理費,治病就更困難了。

於是,魏某決定和李某打官司,說什麼也不能把錢白白給李某。

由於魏某不識字,這次打官司還是請了律師陳某幫忙。不同於李某,陳某因為和魏某一家有親戚關係,願意拿少一些代理費用,且對案件十分負責。

在庭審中,陳某表示,雖然魏某與李某簽訂的協議約定了賠償金額25%的代理費。但是,律師收取服務費是有限額的,

李某收取的費用已經遠超山東省物價局的規定。

幸好,法院聽取了陳某的辯護意見,認為確實3.2萬的代理費太高,若是支持李某的請求,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因此僅判決魏某支付5000元代理費。收到判決的魏某鬆了一口氣。

然而,事情還沒有結束。李某又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結果,

中院認為魏某應當遵守合同的規定,依照合同規定向李某支付3.2萬元代理費,撤銷了一審判決。

這下魏某一家陷入了困境,丈夫還在治療當中,本來錢就不多,現在還得額外支付三萬多元,可就更加艱難了。

難道就要如此認命嗎?不,魏某認為不能便宜了李某。

聽陳某的建議,她知道了通過申訴還可能啟動再審程序來推翻二審的判決。

於是,魏某決定到城裡申訴。

就像電影《秋菊打官司》一樣,魏某為了省錢步行從村裡走到縣,從縣走到城裡。由於她沒有錢,只能一邊乞討。由於她不知道應該向哪個部門申訴,就一個個部門往上問。

一開始,縣裡的部門是不願管過多的閒事,只是草草地告知她這不屬於他們的職責範圍。後來,魏某堅持不懈地來問,

於是某位工作人員就幫他打聽了一下,並告知了她可以申訴的部門。

後來,魏某終於找到了高院的申訴部門,經高院批示,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再審。因為法官們對於這個案子的看法不太一致,

於是進行了較長時間討論。

最終法院認定,雖然合同明確約定了律師服務費,但是合同所約定的金額過高,違反了物價局的相關規定。

若允許律師收取過高的服務費用,可能損害當事人權益,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因此,

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維持原一審判決

雖然艱辛,魏某以其堅持不懈的倔脾氣,獲得了公平的判決,維護了她和家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有關律師代理費的法律規定

我們都清楚,聘請律師代理案件一般需要支付律師代理費,有

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又分為普通代理收費和風險代理收費。

普通代理收費是不管案件是否勝訴,都按照訴訟標的額乘以一定比例收費,

風險代理收費則以最終訴訟獲得的金額作為基準乘以一定比例收費。

本案中,李某的收費方式實際上就是風險代理收費的方式。

風險代理收費的方式將律師服務費與最終獲得的訴訟金額掛鉤,勝訴則費用高、敗訴則費用少。

這促使了律師更加盡職盡責。當然,由於律師需要與當事人共擔風險,風險代理費用所掛鉤的收費比例也一般偏高。

一般而言,當事人與律師約定了服務費用,就應當秉著契約精神嚴格履行。若是簽訂協議後,當事人又認為費用過高而不願支付,

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當事人的請求。

但是,律師收取服務費應當在法律規定的限額內收取。

在本案中,根據當時有效的山東省物價局的規定,李某的最高風險代理費不能超過二萬元,可見李某索要的三萬多已明顯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範圍。

根據司法部等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律師服務收費意見》),

律師事務所在風險代理各個環節收取的服務費合計最高金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標的額不足人民幣1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8%……」

可見,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李某在委託代理協議約定代理費為賠償金額的25%,已經違反了不超過標的額18%的規定。

此外,是否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進行風險代理?當然不是。

《律師服務收費意見》規定:「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性訴訟案件、婚姻繼承案件,

以及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實行或者變相實行風險代理。」

若按照現行的規定,本案屬於工傷賠償,實際上亦是不能採用風險代理的。但由於當時的法律法規未對風險代理進行過多限制,因此法院並未對本案的風險收費方式予以否定。

本案雖然以魏某勝訴的結果,實現了公平正義,但在這過程中魏某卻也付出許多時間、精力,經歷了許多磨難。相比以前,

現今律師隊伍不斷壯大,我們可以輕易地委託律師進行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但是我們也應清楚,律師隊伍不是慈善組織,其中甚至有可能存在一些「黑心律師」,憑藉自身專業優勢,對當事人「趁火打劫」。

因此,當事人在與律師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時,應擦亮雙眼,特別注意協議中的收費條款是否違反法律規定以及違約條款是否對自己十分不利,

以免在逃離一個「泥坑」後又掉入另一個「泥坑」。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f22868cd9f6bb0dd0a4d19b31a406d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