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申請仲裁,那麼只有一年的時效,就是說發生爭議之日起向前推一年的時間,如果仲裁後去法院是兩年時間,一般你可以全都都申請,有多少要多少,這是你的權利,仲裁時會先調解,一般是按兩年(適當的來算,不會是滿兩年)來調解,如果調解不成,裁決的話,只裁一年的。
二、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4款)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加班工資屬於「勞動報酬」,適用特殊仲裁時效,勞動者在職期間或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內提出加班工資的請求都是符合仲裁時效規定的。在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一年之後,勞動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資主張的,才受到仲裁時效限制。但實質是《勞動合同法》針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情形設定的懲罰性賠償,勞動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並非提供勞動的對價,不屬於勞動報酬。因此,工資、加班費和未休年假工資等勞動報酬適用勞動爭議的特殊時效,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中的超出一倍部分只能適用勞動爭議的一般時效。
關於工資支付憑證保存期為兩年的規定,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限制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訴訟時效。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根據工資支付憑證保存期為兩年的規定,用人單位在這一保存期限內負有保存義務。用人單位履行了保存工資憑證義務,僅表明用人單位完全履行了保存期限內工資憑證所證明的已支付相應勞動報酬這一事實。而在此兩年期間之前或之後的工資支付義務(而不是保存義務)並不能當然免責。
事實上,關於工資憑證在內的財務憑證,財政部1998年頒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至少3年最長25年的保管期限。
在這裡建議大家一下,如果因為工資的時候跟用人單位有矛盾,首先是雙方要先談一些,每個人談下自己的觀點,然後選擇一個比較折中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不要把事情給複雜化了,畢竟仲裁對雙方只有壞處,沒有任何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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