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人誰家有這種車?要發補貼了

2020-04-02     環渤海新聞網

4月1日,中國唐山網站發布關於印發《唐山市2019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辦法》的通知,詳情如下:

關於印發《唐山市2019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根據《河北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冀財建〔2016〕165號)、《河北省財政廳等四部門轉發四部委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冀財建〔2017〕48號),以及《河北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於轉發四部委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冀財建〔2018〕21號)、《河北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於轉發四部委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冀財建〔2019〕89號)、《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2019年度推廣實際,我們制定了《唐山市2019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唐山市2019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辦法

唐山市2019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地方財政補貼辦法

為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根據《河北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冀財建〔2016〕165號)、《河北省財政廳等四部門轉發四部委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冀財建〔2017〕48號),以及《河北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於轉發四部委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冀財建〔2018〕21號)、《河北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於轉發四部委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冀財建〔2019〕89號)、《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結合我市2019年度推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範圍

購買已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18年第5-13批、2019年1-11批)的車型,於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在唐山市公安車管部門完成初始註冊登記,實際運行使用的本市購車用戶;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初始註冊登記日期應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除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外,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運營里程須達到2萬公里;暫未達到2萬公里的,要在本辦法時限要求內完成備案。

二、補貼標準

公交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50%給予補貼。公交車以外的其他車輛,新能源乘用車按照每輛車最高不超過0.6萬元、新能源客車按照每輛車最高不超過3萬元、新能源專用車按照每輛車最高不超過2萬元標準,給予補貼,補貼上限同時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

三、申報材料

補貼範圍內用戶按屬地原則申報,申報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真實性聲明;

(二)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獲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聲明原件(若暫不能提供可後補充,但應在時限要求內完成備案);

(三)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審核表;

(四)單位提供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個人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此項均需交驗原件);

(五)車輛合格證、一致性證書複印件,車輛銷售發票、註冊登記證、行駛證複印件(此項均需交驗原件);

(六)截至申請(備案)日期的里程表照片(加日期標記,列印到A4紙上,此項需現場核實里程表及車架號等信息);

(七)公交車用戶另需提供,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城管部門,或者縣級政府出具的申報補貼車輛為公交車的書面證明原件,並附線路、站點、時間安排等材料(此項需現場核實)。

四、審核程序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受理本地補貼資金申請工作,對補貼資金申報材料的合法性、合規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突出各類原件和實車現場審核,留存詳細審查底稿,提出補貼資金審核意見,提交本級財政部門。同級財政部門據此提出補貼資金審核意見,聯合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書面上報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暫不能提供獲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聲明及未達到運營里程要求的按照上述程序予以備案審核。

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結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審核公示結果,對已提供獲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聲明,符合補貼要求的車輛和補貼額度公示無異議後,市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所在地財政部門,由所在地財政部門覆核兌現。對補貼範圍中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型,按公示地方補貼標準的50%先行撥付部分補貼資金,達到運營里程要求後,撥付剩餘資金。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從註冊登記日起2年內運行不滿足2萬公里的不予補助,並在清算時扣回預撥資金。對未提供獲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聲明的,待補充完善後按上述程序覆核兌現。

五、時限要求

申報時間截至2020年5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各縣(市)區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於2020年6月30日前聯合行文報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eGCqO3EBnkjnB-0z_rE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