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上賭博屬於詐騙嗎,網絡上賭博被抓會怎麼處罰?

2019-10-31     石家莊普法

網絡發展速度迅猛,網絡對於人們的影響非常的大。現如今,小到幼兒園的小孩,大到年近百歲的老人,對於網絡的需求都很大。手機,電腦等等東西的應用越來越頻繁。網絡的發展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凡事都是有利也有弊的,給我們帶來好處的同時,也給我們帶來了很多困擾。那麼,網絡上賭博屬於詐騙嗎,網絡上賭博被抓會怎麼處罰?

網絡賭博,就是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是詐騙。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與賭博是完全不同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賭博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主要特徵在於「騙」,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詐騙罪中的欺騙即製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參加賭博,而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於通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按有關司法解釋,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騙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但是對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採用黑話、暗語為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因為構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為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為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徵,應以詐騙罪論處。

賭博罪特殊形態的認定

(1)賭博罪的既遂。構成賭博罪的三種行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亦不同。就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而言,屬行為犯。只要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聚眾人進行賭博的行為即構成既遂,至於被聚集的眾人是否已經著手賭博行為在所不問,本人參加賭博與否也在所不問。對開設賭場的行為,只要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進行開設賭場的時候,就構成賭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經進行了賭博。但如果僅僅是單純的準備賭博設備,在賭場內也未同賭博者接觸,只能理解為開設賭場的預備行為。以賭博為業的屬常業犯,只存在構成犯罪與否的問題,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2)賭博罪的數罪形態。行為人犯有賭博罪,同時又因賭博犯有其他罪的,如因賭博引起打架鬥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殺人的,應把賭博罪同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聯繫起來,實行數罪併罰。同樣,對於因賭博輸錢而進行詐騙、盜竊、搶劫、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動以及以這些犯罪活動非法所得作為賭資進行賭博活動的,也應分別定罪量刑,實行數罪併罰。實踐中,有的人認為這屬於犯罪形態理論上的牽連犯,是不正確的,賭博行為並非上述各種犯罪的牽連犯,其並不符合牽連犯的構成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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