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補稅情形都交滯納金,別交冤枉錢

2019-11-27     理個稅

【場景案例】

2016年12月6日,海口市地方稅務局第一分局(以下簡稱第一分局)向上訴人馮某作出稅通(2016)27號《稅務事項通知書》(以下簡稱《稅務事項通知書》),以馮某2013年6月轉讓海南金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浦公司)個人股權時,未按規定足額申報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為由,通知馮某申報補繳2013年6月轉讓金浦公司個人股權的印花稅190.4元、個人所得稅97909元。 2017年4月20日,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稅務局作出海口地稅複決字[2017]4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以下簡稱4號複議決定),決定:

一、維持第一分局徵收馮某轉讓金浦公司股權個人所得稅97909元、印花稅190.4元和加收印花稅滯納金118.62元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撤銷第一分局加收馮某轉讓金浦公司股權個人所得稅滯納金60997.31元的具體行政行為。2018年7月5日起,作出行政行為的海口市地方稅務局第一分局與複議機關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稅務局合併為國家稅務總局海口市稅務局(本案被上訴人)。

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的精神,撤銷了第一分局加收馮某轉讓金浦公司股權個人所得稅滯納金的具體行政行為。

【風險點睛】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一般情況下,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或少繳稅款,除了補繳稅款外,還會面臨加收滯納金和罰款的處罰,但對於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導致少繳稅款的,根據相關規定,由稅務機關責成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均不得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情形不同的是,如果扣繳義務人代扣但未解繳稅款的,需按日加收滯納金。解繳稅款,是指扣繳義務人按照稅收法律制度規定,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上繳給稅務機關的行為。若扣繳義務人代扣稅金之後並未進行納稅申報,將會面臨加收滯納金及處罰。

對補繳稅款不收滯納金的情況,除了上述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實務中比較常見的還有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補稅,所得稅彙算清繳補稅等。

【政策點睛】

1.《稅收徵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2.《稅收徵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稅收徵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二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4]1199號)三、關於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按照《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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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dw04rG4BMH2_cNUgV2l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