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地下建築,該如何繳房產、土地稅?

2019-10-17   理個稅

最近我連續遇到幾個朋友諮詢,地下建築物該如何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今天統一寫篇文章來解答這個問題。

首先需要明確一個問題:地下建築物需要繳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嗎?答案是:一般情況要繳,特殊情況不繳。

如何判斷繳稅呢?應該分兩種情況來看,一是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物,二是和地上相連的地下建築物。

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物

房產稅:財稅【2005】181號文規定,如果用於工業,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如果用於商業,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這裡出現了一個大家不常見的名詞「應稅房產原值」,其實就是原先的原值打個折扣。至於這個折扣是多少,需要看當地省級稅務機關的規定。應稅房產原值再扣減一定比例10%~30%(扣減比例也是當地省級稅務機關決定)是房產余值,房產余值乘以稅率1.2%就是應繳納的房產稅。

出租的房產,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也就是說,出租房產應繳納的房產稅,地上建築物是怎麼計算,地下建築物就怎麼計算,在此一視同仁,沒有區別。

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09】128號規定,「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稅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也是有優惠的,可以減半徵收。

面積如何確定呢?「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稅款。」

每次我看到這個政策,總是在慶幸的同時又有些擔心,因為我遇到實際問題都是有土地使用證的,有土地面積的。如果真沒有呢?「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我一想這個詞就有些頭皮發麻,這該怎麼計算?眼睛,能看懂,手,不會算。

與地上建築相連的地下建築

房產稅: 財稅[2005]181號規定,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出租的地下建築,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

簡而言之一句話:房產稅地下建築視同地上。

城鎮土地使用稅:沒有文件單獨對此規定。但按照《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同一塊面積,地上建築物已經繳了占地面積的土地稅,地下建築物占地就不需要再繳稅了,否則就成了重複徵稅。

有一個諮詢問題是,地上建築物是住宅,個人單獨把地下室出租了,問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呢?按照財稅(2008)24號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地下室根據房產證上的認定,也是住房,所以出租地下室也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這麼一梳理,大家是不是對地下建築的房產、土地稅該如何繳納更清晰了呢?


如果大家覺得文章有幫助,請點擊右上角「+關注」,每天及時獲取實用好文章!

「理個稅」提供最專業個稅資訊及籌劃與綜合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