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患於未「燃」!火災事故糾紛典型案例——

2023-11-09     北京交通廣播

原標題:防患於未「燃」!火災事故糾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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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季節火災事故易發,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往往造成較大人身財產損失。

11月8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火災事故侵權責任糾紛典型案例,案件呈現出涉及法律關係多、當事人之間對立情緒大等特點。

火災事故侵權責任糾紛典型案例通報會/記者拍攝

徐某承租晉某位於通州區的一處房屋。2021年9月,房屋發生火災,徐某被燒傷。

消防方面認定的起火的原因是徐某在使用點火棒點燃燃氣灶的過程中發生爆燃所致。房屋中的燃氣灶已經十幾年沒有更換,事故發生前,徐某也向晉某反映過燃氣灶無法正常使用。徐某將晉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判決,徐某對火災事故承擔70%的責任,晉某承擔30%的責任

三中院民一庭庭長陳曉東說,徐某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在發現涉案燃氣灶無法正常使用後,未採取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反而使用點火棒引燃燃氣發生爆燃,徐某對此次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過錯

晉某作為房屋實際權利人,負有對房屋內設施設備能夠安全使用的保障義務,故晉對此次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過錯。

事故現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火災事故認定書/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目前消防安全傳統風險和新業態帶來的新風險相互交織,火災致災因素逐漸增多。

火災事故案件呈現出涉及法律關係多、當事人之間對立情緒大、造成的負面影響廣的特點。

三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薛強分析,第一個特點的產生原因在於火災事故原因認定具有滯後性,受證據有限等條件制約,引發火災事故的原因有時難以查清。

且發生火災災情的房屋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常常並不一致,導致法律關係複雜,責任認定困難。第二個特點,由於火災事故常常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當事人之間更加容易產生對立情緒,導致糾紛處理難度加大。

針對第三個特點,目前社會公眾對於安全問題較為重視,一旦發生重大火災,可能引髮網民廣泛討論。

火災事故發生往往損失慘重/來源網絡

秋冬季到來,火災風險持續加大,薛強提示,要關注兩個「風險點」。一是防範取暖用具起火的風險點,二是防範電器設備起火的風險點。

與此同時,做到四個「不」。

一:不違規操作廚房用具

二:不使用老化電器設備和線路

三:不堵塞消防通道

四:不進行電動車違規充電

防患於未「燃」/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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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北京交通廣播 記者 蘇婉 、編輯 王琛琛、 主編 程艷

編輯:慧兒

值班主編:彭菲

監製:趙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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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d89783edfe49ca7acfa46415b2dc15e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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