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2日12時30分許,常某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沿晉城市城區文博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紅星街交叉口南50米處時,與一輛因故障停放檢查的公交車發生追尾相撞事故,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常某受傷。經詢問得知,公交車因發生故障無法移動,司機認為不是什麼大問題,就未做好警示措施,沒想到短短几分鐘,就發生了事故。
在本次案例中,常某無駕駛證駕駛未上戶的摩托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未與前方車輛保持足夠採取措施的安全距離,且未戴安全頭盔,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公交車在車輛發生故障後,未及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也未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雙閃燈全稱叫做「危險報警閃光燈」,是用於提醒其他車輛、行人注意本車發生了特殊情況的信號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交警提示廣大司機朋友,在普通道路發生事故或故障時,除了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外,還要車後50米至100米處擺放三角警示牌,雙重保障防備二次事故發生。(趙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