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兒童公園落水身亡案,判了

2019-12-20     晉城三農

近年來

公共場所安全事件頻發,

如擁擠踩踏、

失足落水、

設備砸傷遊客等

這其中責任是由個人承擔還是公共管理者承擔?

法院又是根據什麼來進行判決的呢?


去年底晉城市發生一起案件

一名男子落入兒童公園湖中

不幸死亡

男子的親屬把兒童公園告上了法庭,

這起案件會如何判決?

兒童公園要不要承擔責任?

一起來看——

2018年11月10日晚正值下雨,9時許,陳某從兒童公園東南口入園,3分鐘後陳某落水,又過4分鐘後,被現場群眾救到岸上,送至醫院時已經死亡。

此後,陳某家屬認領了屍體,未要求對死者進行死亡鑑定,並在之後進行了火化。

陳某家屬認為

被告晉城市兒童公園未按規定安裝護欄,也沒有安排相關人員進行夜間巡邏,形同虛設的警示標識在雨夜根本看不清,被告晉城市兒童公園、晉城市園林局對陳某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晉城市兒童公園辯稱

陳某存在過錯

1、陳某當晚屬於飲酒狀態,但步行時意志清晰。

2、陳某步行進入公園、主動跳入湖中,在湖中游泳最終被拉上岸且均有人證。

兒童公園沒有責任

1、兒童公園作為晉城市城區內一座供遊樂玩耍的場地,湖面水深不超過50厘米。

2、兒童公園符合《公園設計規範》,無需設置護欄。

3、兒童公園設置有明顯可辨的警示牌。

晉城市園林局辯稱

園林局主要負責全市園林與城市綠化,並非兒童公園直接管理機構。

一審認為

陳某事發當晚兒童公園保安員並未及時察覺、阻止和施救。當晚園內行人不多,如照明充足,保安盡責,是不難發現行人的違章行為的。因此,晉城市兒童公園的警示和巡檢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並未全面真正地落實到位。

陳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酒後雨夜進入公共場所,根據現場對其施救的群眾證明,是自己跳入湖裡,其行為實屬違反公共場所的相關規定,對自己生命安全的極大漠視。因此,陳某對其死亡存在著直接的、主要的過錯。

晉城市園林局對陳某的死亡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承擔責任。

一審判決

晉城市兒童公園承擔40%的責任,賠償316516元。

晉城市園林局不承擔責任。
兒童公園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到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晉城中院民三庭法官郭永會

由上訴人兒童公園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但這種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合理限度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而非絕對的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兒童公園建設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湖岸邊雖未設置護欄,但不存在不符合《公園設計規範》的情形。兒童公園是開放性、公益性的活動場所,本案事發時已經是晚上9時許,不能要求公園的保安工作人員一直在湖邊看守。

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負有高度注意的義務,對其飲酒後進入湖中活動的危險性應當有明確的認知,其自行進入湖中活動屬於自甘風險行為,責任應由其本人承擔。

一審判決兒童公園承擔40%的賠償責任不當,應予以糾正。

二審中,兒童公園出於人道主義考慮,願意給付被上訴人70000元的經濟補償,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來源: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L8PlI28BMH2_cNUgbwx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