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議】我有權知道自己在為什麼買單 | 請您評評理·協和八

2020-09-13     協和八PUMC08

原標題:【熱議】我有權知道自己在為什麼買單 | 請您評評理·協和八

案例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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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45歲,某企業高管。本次因「愛滋病+肺孢子菌肺炎」入院,症狀典型,已明確診斷。患者目前呼吸困難已緩解,神志清晰。

本次住院費用由所在企業全部承擔。企業領導對患者健康狀況非常關心,曾多次詢問醫生關於患者的詳細病情,稱「為全公司員工著想,讓與其一同工作的同事充分知情後才能放心一起工作」。

醫生詢問患者本人意見,患者不願將病情告知領導及同事,而管床醫生也尊重患者的隱私,未予充分告知。可企業領導在某一次欲向醫生詢問患者病情時,未敲門便闖入醫生辦公室,恰好無意中瞥見辦公室電腦上王某的病例,知曉了他患有愛滋病的事情,遂停止為他支付醫藥費,並且將他調離原崗位。圍繞此問題,幾人對簿公堂:

a)王某表示,醫療團隊的隱私泄露對自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要求巨額賠償;

b)而醫療團隊則表示,他們嚴格遵守保密協議, 是該領導「竊讀」病例

c)而領導則表示: 「自己才是掏錢的那個人,需要知道自己是在為什麼買單;並且病例是因為醫生管理不善才恰好被他看見」。

面對目前的情況,你支持哪一方的觀點?

如果你作為醫療團隊,如何更好保護患者的隱私呢?

案例來源:協和醫大八年制博士生 可否

文末會通過視頻講解的形式為大家呈現專業點評,請耐心看到最後哦~

網友熱議

雖然掏錢,但你並沒有窺探隱私的權利

個人認為主要責任在領導。

雖然醫藥費來自企業,但領導作為一個自然人並沒有對這筆醫藥費的所有權。而領導和病人之間沒有親緣關係,也沒有病人的委託授權,因此無權查看病人的病歷。

且愛滋病雖然有傳染性,但是傳播途徑比較特殊,正常的工作不會造成傳播,可以理解同事可能會有牴觸心理,但這需要的是加強科普、提高整體素質,減少乃至消除歧視,而非侵犯患者的privacy。

醫生也有次要責任,沒有保護好患者的病歷。但由於領導的突然闖入並不是正常情況下能意料到的事情,因此醫生有過失,但是不應負主要責任。(所以千萬不要背對門口坐……防偷窺防偷襲……)

—的爪子

未經允許在辦公場所閱讀涉及保密或隱私的文件,確實屬於竊取,保管不當應該是在辦公場所之外的地方被別人看到吧。

——大鹿

患者的隱私需要靠醫生來守護

這個個案肯定是公司領導的問題。不過目前對病人隱私保護不夠,因為沒人出錢,裝門禁的辦公室誰出錢?錄音錄像的談話室誰出錢?一個人管5個病人能夠單對單談,一個人管20個哪有時間單獨談?

——寒枝

患者有隱私保護,可誰來保護我們

得了這種病,假如作為隱私設置保密,那麼他周圍的人的生命安全,誰來保護?隱私是保護了他的自尊心,誰來保護我們的安全感。

—朱朱

請讓法律支撐我們的後背

加強病歷等隱私信息的保管。但是,真碰到緊急情況的時候,病人本人有或無意識的情況,真沒法說,如果家屬不通知到回頭肯定是要被吃官司,還有懷孕難產時,這些希望能出具法律硬性規定。

—hjb

篇幅原因本處只展出部分網友熱議評述,更多精彩內容請見上期案例篇評論區,如果您有任何想法也歡迎在下方評論區提出~

臨床一線

北京協和醫院

MICU 小午爹

醫院沒有保存好病歷,導致隱私外泄,在新的民法典里,一定是有過失。法庭爭辯無非是領導行為能否減低醫院過失比例,降低賠償比例問題。

電梯間,公共區域都是高風險區域,所以應儘可能不要談及病情,另外不要和不熟悉的自稱患者家屬或者朋友談論病情,即使對方以投訴態度不好相威脅。

畢竟法不容情。

北京協和醫院

內科住院醫師 麥毓麟

首先三方都有做得不夠好的地方。

病人:病人沒有對公司負責任、很自私。文中提及領導是因為「為全公司員工著想,讓與其一同工作的同事充分知情後才能放心一起工作」,所以才希望了解病情。從管理者和公司的角度,這是完全正確的,也是對這個高管病人負責的,就類似上市公司高管需要對全體股東負責一樣,必要時是需要健康告知的;

從醫學角度上,AIDS合併PCP的預後比非AIDS期的HIV感染或其他普通病毒感染要差很多,雖然呼吸困難已經緩解,但後續治療、康復依然需要走很長很長的路, 病人應該和上級充分交待病情,至少要將自己很長一段時間不能正常工作的事實充分告知,儘量減少公司的損失,其實也是減少自己的損失。

領導:和大部分人觀點一樣,我也認為 該領導沒有尊重病人的隱私權,這種私自闖入醫生辦公室的行為和竊賊不相上下,但如果從整個公司、股東等全體人員的利益出發來看,他的行為也是迫於無奈,應該獲得部分情理上的理解。

醫生:誠然,醫護團隊在案例中沒有保護好病人病歷,責無旁貸;但本例醫生是個兩頭不討好的角色,一個是你負責、需要保密的病人,另一個是為你病人花費的人,得罪哪一邊都不行都會對後面的正常診療產生阻礙。

說點建議吧,

1)病人既然了解自己的病情以及不良預後、後續工作能力的下降甚至喪失,應該負責任、坦誠地向僱主告知,而不是一味隱瞞;

2)僱主/領導也應該尊重病人的隱私,尊重合約精神,發揚人道關懷,遵照合同約定負責相應的醫療費用;

3)醫生可以加強病人的病案管理,避免陌生人進入辦公區域,充分告知患者該病的預後,讓他做出更理智的選擇。

臨床一線

公共衛生治理項目執行主任

律師 賈平

本案至少有三個「法律關係」:

一個是 王某和醫療團隊(醫院)之間的法律關係,涉及 隱私泄露問題;

另一個是 王某和所在企業領導之間的法律關係,涉及 侵犯隱私問題;

第三個法律關係是 王某和所在企業之間的,涉及 勞動合同關係。

此外,王某的隱私權固然受到法律保障,但由於愛滋病(以及某些其他類型的傳染病)傳播特徵及其不可治癒性,相關法律法規也規定了其承擔一定範圍的「告知義務」,因此在衡量本案例時,需要考慮疾病隱私權和病人告知(報告)義務之間的衝突關係如何平衡的問題。

三個法律關係分析

1、王某和醫療團隊(醫院)

《民法典》第1221條規定:

醫療機構(醫院)是醫療糾紛的民事主體。

本案中,醫生並未主動泄露病人隱私,醫生辦公室往往因門診等因素人員往來較多, 醫生確實有注意義務(比如離開時儘量用螢幕保護等)。

但如果是企業領導未敲門闖入,那麼醫生的責任就會降低,但要結合醫生的主觀意願(是否縱容該領導「進入」)、既往的工作記錄(是否以前也有類似投訴)、當時的病人數量(比如辦公室外是否有較多排隊候診的病人)、電子醫療記錄相關規範等予以 綜合評判

2、王某和企業領導

該領導不當獲取王某的患病信息後,將信息作為決策(停止支付醫藥費)的基礎,理論上構成侵犯了王某的 隱私權,但是否構成傷害,還要視其傳播的範圍作為判定依據。

3、王某和所在企業

王某和所在企業有勞動合同關係,享受相關企業福利。該企業(領導)停止其福利,王某和企業之間產生了勞動關係爭議。

病人隱私權和告知義務的衝突

1、病人隱私權保障

根據《民法典》第1032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王某可以基於本條規定起訴企業領導和/或醫院(2021年1月1日以後),但在《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前,依然只能依據《侵權行為法》(2021年1月1日廢止)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以 「一般人格權」為基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

隱私權保障還涉及行政處罰性規定。

根據2006年《愛滋病防治條例》第56條規定: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68條第5款

類似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告知義務

告知義務分為兩種:一種是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

《愛滋病防治條例》第42條規定

對確診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

另一種是愛滋病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本身的告知義務

《條例》第38條規定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應當…」(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這裡的問題是:

1、《條例》第38條 沒有對病人的披露義務的條件和程序做出規定和解釋,現實中比較難操作和衡量;

2、醫護人員的 告知義務是否延伸到感染者的性伴和配偶等,也沒有規定。這在實踐中引發了困惑。

總結

愛滋病相關的隱私權和告知義務衝突,是一個在現實操作中十分複雜的問題,限於篇幅,本文無法予以詳述。

本案例中,由於感染者的費用由企業承擔,而企業可能規定了報銷病種限制,因此就產生了隱私權和告知義務的衝突,但目前法律上的規定,出現了空白。

本文認為,由於企業是福利的提供者,有權利知道預算約束下員工患病的情況,只是在知曉後,不應再進一步傳播;此外,企業本身決策時,實際上也有「選擇權」,比如它可以依據報銷的藥品和單據進行判斷是否可以報銷,不一定要去得到病歷。

而王某並非沒有選擇權(比如他可以選擇不報銷,這樣就不用告知企業自身患病的情況),如果他明知企業不報銷這類疾病費用(往往因為國家有「四免一關懷」政策,以及愛滋病的新藥較貴),以欺騙的方式進行報銷,就不能以隱私權為有進行辯護。

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

律師 聶學

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

律師 王珊珊

隱私是自然人的個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道的個人空間、個人活動、個人信息等。凡個人不願意為人所知的,即屬於隱私。個人對隱私享有的不為人所知的權利,即為隱私權。隱私範圍取決於個人意願。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不再屬於隱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款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醫療機構過失泄露患者隱私,需要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是故意泄露患者隱私,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可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等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可給予降級、撤職、開除、吊銷執業證書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患者有對病情保密的意願,其病情屬於個人隱私無疑。單位等第三人要了解患者病情,必須獲得患者授權或者具有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的身份。支付醫療費並不當然獲得知悉病情的權利。

本案不存在醫務人員故意或主動泄露信息,但因單位領導的故意和醫療機構未妥善保護病歷信息的過失,共同導致患者隱私泄露,醫療機構和單位領導均應當承擔侵犯隱私權的法律責任。

本案提醒我們,除醫務人員加強隱私保護意識外,醫療機構也應當在保護隱私上有所作為。

律師在此鄭重建議:醫療機構應當在辦公室門口、室內及辦公電腦上張貼:非請勿入,非請勿視等類似警示語,病歷系統可設置一定時間內不操作即自動退出模式等。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醫院法律顧問協同作戰,方可最大程度規避法律風險,實現患者權利的最佳保護。

倫理學視角點評

北京協和醫學院 張迪

人文學院講師 生命倫理學博士

本案例中王先生的隱私受到侵犯產生嚴重的後果,這是非常不幸的,這也是我們討論醫學倫理的必要性所在。這背後的責任該如何歸屬,是醫生的粗心大意,是領導的居心叵測,還是患者的自私心,每個人心中或許都有一個期許的答案。不過說到底還是要靠法律來裁定孰是孰非。那麼就針對本案例而言,倫理道德與法律的裁定是否一致呢?我們該如何思考並預防這樣的不幸再次發生呢,請看本期倫理學講解~

編輯:如日中天

點評:

北京協和醫學院 人文學院 張迪

北京協和醫院 MICU 小午爹

北京協和醫院 內科住院醫師 麥毓麟

公共衛生治理項目執行主任 律師 賈平

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 律師 聶學、王姍姍

協和八·熱心網友們

審核:大長杆君曼陀羅華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cwgkiHQBd8y1i3sJ4Ds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