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雙定戶?
答:定期定額徵收",亦稱為"雙定徵收",是先由納稅人自報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稅款,再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核定一定時期的稅款徵收率或徵收額,實行增值稅或營業稅和所得稅一併徵收的一種徵收方式。這種徵收方式適用於生產、經營規模小,確實沒有建帳能力,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報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准,可以不設置帳簿或者暫緩建帳的個體工商戶和符合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
2、稅收定期定額的核定標準?
答:1、經營規模。
2、經營區域。
3、經營內容。
4、行業特點。
5、管理水平。
6、採用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進行核定。
3、稅收定期定額的流程?
答:1、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2、稅務機關核定。
3、定額公示。
4、確認定額。
5、文書送達。
6、公布定額。
4、個體戶可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嗎?
答:個體工商戶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5、個體工商戶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此,個體工商戶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繳納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凡核定月銷售收入不超過3萬的(含3萬),其個人所得稅實行零申報。核定月銷售(收入)超過3萬的,按規定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6、定額執行期的期限是多少?
答:定期定額戶的定額執行期為一年。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五條規定:"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後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後一個納稅期。"所以一定要記清自己定額的有效期限,到期別忘了申報下一個年度的重新定額。
7、增值稅的起征點與免稅政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注意: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將增值稅起征點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執行期三年。期滿後是恢復起征點月銷售額3萬元,還是保持不變,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一、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所以增值稅免徵,附加費也是免徵的。
8、按照定期定額方式徵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戶,是否要進行納稅申報?
答:(1)、不達起征點的雙定戶,稅務機關採用批量申報形式進行申報,無需辦理申報手續。
(2)、達起征點的,且簽署三方扣款協議的雙定戶,系統進行統一申報扣款,請納稅人確保餘額充足。
(3)、雙定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後30日內,還需向稅務機關進行分月匯總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稅務機關按照申報額所應繳納的稅款減去已繳納稅款的差額補繳稅款。
9、未達起征點的個體戶若已達起征點怎麼辦?
答: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第六條規定:"未達到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月實際經營額達到起征點,應當在納稅期限內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並繳納稅款。
2、未達到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連續三個月達到起征點,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提請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法》有關規定重新核定定額,並下達《核定定額通知書》。"
10、新開業的納稅人怎樣申請定期定額核定程序?
答:新開業的定期定額戶應如實填寫《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申請表》和其他相關材料(經營場所租賃合同、房產證等能夠證明經營地點和經營面積的材料),並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自行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申報後的10日內,核定定額,經縣以機關批准後,下達執行。新開業定期定額戶未主動辦理核定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其辦理稅務登記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30日內核定定額。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並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