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支持對固定價工程進行造價鑑定和費用追加?

2019-12-24     棟樑建築工程設計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持。


2.《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款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築工程,鼓勵發承包雙方採用單價方式確定合同價款。

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的建築工程,發承包雙方可以採用總價方式確定合同價款。

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複雜的建築工程,發承包雙方可以採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確定合同價款。


3.《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八條 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准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准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款實行固定價,如建設工程尚未完工,當事人對已完工工程造價產生爭議的,可將爭議部分的工程造價委託鑑定,但應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為基礎,根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約定施工範圍的比例計算工程款。當事人一方主張以定額標準作為造價鑑定依據的,不予支持。


相關案例:

.固定價合同下工程造價不予鑑定,合同範圍以外的工程價款可鑑定——新鄭市新源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南省地礦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因建設工程涉及種類的不同,當事人約定的結算方式不同,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如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根據法律規定,如當事人一方提出對工程造價的鑑定申請,不管是基於什麼理由,法院都不應予以支持。針對固定價合同外新增加的工程量、窩工、停工損失等,法院可委託鑑定單位予以認定。


2.合同約定的包干價加簽證的計算方法明顯損害施工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在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委託鑑定,鑑定結果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裝飾工程公司訴廣西壯族自治區象州縣人民政府等市政工程施工合同案


本案要旨:雖然合同約定工程應按包干加簽證進行結算,但這種計算方法明顯損害了施工人的合法權益。對此結算有糾紛,法院在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委託有資格的鑑定部門對工程總造價進行結算,是合法可取的。該審核結果經各方當事人審核同意,即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權威觀點:


1.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持


合同中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款的,一般是指按施工圖預算包干,即以經審查後的施工圖總概算或者綜合預算為準,有的是以固定總價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乾等方式。所有這些方式,都可以不通過中介機構的鑑定或者評估就可以確定一個總價款。


承包人和發包人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過程中,如果沒有發生合同修改或者變更等情況導致工程量發生變化時,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包干總價格結算工程款。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申請,按照工程造價進行結算的,不管是基於什麼樣的理由,都不應予以支持。對於因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款數額發生增減變化的,在可以區分合同約定部分和設計變更部分的工程時,也不應導致對整個工程造價進行鑑定,只是根據公平原則對增減部分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方法和結算標準計算工程款。


當然,對於因發包人方面提出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款數額發生增減變化的,需要對該增加的超出原合同約定的部分工程款進行確定,也是必要的,與整個合同約定的按固定價結算工程款的原則並不矛盾。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不對整個工程造價進行鑑定、評估、審計,而只是對增減部分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方法和結算標準計算工程款。


2.「固定價不予鑑定」的具體運用


因法律只是作原則性規定,實踐中情況複雜,適用中仍有很多問題存在。要正確適用本條規定,還需要全面深入理解其含義和適用條件:


(1)約定在先是適用固定價不予鑑定的前提。


《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建築法》第18條規定「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固定價不予鑑定的實質是合同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合同嚴守原則的體現,也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尊重。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固定價的,一方主張鑑定法院不予以支持。


(2)明確承包範圍是固定價不予鑑定的基礎。


固定價不予鑑定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範圍和內容固定的基礎之上的,即在合同中約定的承包範圍之內的總價或單價不變。一般是以經審查後的施工圖和工程量清單為準,對於約定範圍之內的價格不作調整,而對於約定範圍之外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當事人沒有約定,又無法確定的,則需要鑑定。


(3)約定風險範圍是公平確定雙方利益的保障。


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固定價的同時,明確合同的風險範圍,在風險範圍之內的價和量的變動不調整,同時約定在風險範圍之外的調整幅度和計算標準。由於物資材料漲跌受市場供需影響而不依當事人意志為轉移,簽約雙方無法預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市場變化。如果不約定風險範圍,可能出現當事人利益失衡的情況。因此,雙方一般會按行業慣例,在合同中約定固定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包括物資價格和工程量的增減。如果對風險範圍沒有約定,出現利益的重大失衡,法院一般會適用公平原則來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4)固定價合同下的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減及工程的簽證、索賠,仍需要鑑定。


儘管合同約定固定價,但如果發生施工合同約定範圍之外的工程變更或者發生簽證、索賠等事項,超出合同約定的幅度或者在固定單價情況下的工程量無法計算,都可能通過鑑定來確定工程價款。這裡需要注意的兩點:


a.風險範圍之內的工程量變更,價格不作調整,不需要鑑定。固定價合同雙方當事人一般都會約定風險範圍,在風險範圍之內的變更不作調整。只有在風險範圍之外發生工程變更導致工程量增減,才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或者進行鑑定。


b.對於已經包含在承包範圍之內的簽證項目,不予鑑定。實踐中,儘管當事人約定了固定價,但也可能形成很多簽證,但並非所有的簽證都需要鑑定。是否需要鑑定,要看簽證項目是否包含在承包範圍之內。如果簽證上的工程項目,包含在承包範圍之內,則不應另行鑑定計取工程量。


綜上,固定價不予鑑定是一定條件下的「固定」和「不鑑定」。在承包範圍之外、設計變更、簽證、索賠等情況均可能需要通過鑑定來確定工程價款。如果發生重大變動導致當事人利益失衡,法院還會適用公平原則來調整。固定價合同還可能會因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等影響,產生一定的風險。因此,建議當事人選擇固定價確定合同價款時,要對市場環境、價格變化、成本核算等作全面考慮,公平確定合同價格,同時對承包範圍、風險範圍等作明確約定,以減少風險和糾紛。


3.對固定價格的施工合同,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認定工程造價的依據


固定價格合同,依據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管理總局1999年1月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第23條第2款,是承發包雙方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的合同。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固定價格,俗稱「包死價」、「一口價」、「閉口價」、「一腳踢」(含風險費用包干),根據建設部令第107號《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固定價款是合同總價或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內不可調整的價格。工程價款固定,表明合同雙方已經充分預判合同風險,並考慮到合同履行中引起價格變動的諸種因素,雙方在此基礎上有權自願決定是否簽訂合同以及承擔相關風險。


固定價格合同,鑒於雙方一攬子估價,其工程造價即為合同約定的價格,無須通過鑑定確定工程造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持。」因此,對於固定價款工程申請造價鑑定是不應准許的。


但在訴訟實踐中,有些法官對固定價款工程准許造價鑑定,並以此確定工程價款。筆者認為,該做法欠妥。合同是確立民事法律關係的依據,依法成立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應嚴格依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不得擅自變更。在雙方沒有對固定價格及工程結算方式予以變更的情況下,受訴法院一方面認可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又委託工程造價鑑定,有悖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其委託鑑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其鑑定結論因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的規定,不能作為認定工程造價的依據。


4.明確約定固定價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一方申請鑑定的,不予支持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風險主要是指工程造價的風險。在此種交易活動中,因為建設工程涉及的種類不同,當事人約定不同的工程結算方式,必然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2001年11月,建設部頒布了《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計價辦法》)第12條規定:合同價款可以採取以下方式:(1)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內不可調整。(2)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3)成本加酬金。固定價是指合同約定按固定價款結算的一種方式,即以審查後的施工圖總概算或者綜合預算為準。有的是以固定總價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乾等方式。這些約定方式均是利益與風險並存的合同,都可以不通過中介的鑑定或評估就可以確定一個合同總價款。


由此可以看出,該固定價款的性質屬於合同總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內不可調整的價格,屬於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正常商業風險。因此,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雙方完全可以自主選擇《計價辦法》規定的某種價格方式,並預見選擇確定價格應當承擔的風險。如果在承包人與發包人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過程中,沒有發生《合同法》第117條規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或沒有發生合同修改、變更等導致工程量發生變化,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款或包干總價結算工程款,對於一方當事人提出對工程造價申請鑑定的,不管基於什麼樣的理由,都不應當予以支持。


5.工程造價鑑定中,法院對於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範圍內的工程造價依法不予鑑定,原合同承包範圍之外、設計變更、簽證、索賠等情況導致工程量變化的,或者發生重大變動導致當事人利益失衡,需適用公平原則調整的,可以鑑定


由於建設工程經過招投標,當事人往往約定了合同的固定價格,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碰到的是對固定價合同的鑑定與否問題。《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持。」在司法解釋出台前,實踐中不少當事人已經在合同中約定了固定價格結算,但認為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與工程量不符,主張委託中介機構進行鑑定、評估或審價,另一方當事人則主張按合同約定確定工程價款,不同意鑑定、評估或審價。司法實踐中對於處理這種情況有多種做法。有的審判人員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直接確定工程價款;有的審判人員拋開合同約定,對工程量和價款全部進行鑑定;有的審判人員只對承包範圍之外變更的部分進行鑑定。做法很多,極不統一。《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釋》施行以後,「固定價不予鑑定」已是確定工程造價的一個重要規定。


在理解這一項鑑定中的重要規定時,需先明確固定價格合同的涵義,根據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第23條第2款:「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的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在固定價合同下,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沒有發生合同變更等情況導致工程量變化,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包干總價格結算。如果一方提出工程造價鑑定,法院依法不應予以支持。但原合同承包範圍之外、設計變更、簽證、索賠等情況導致工程量變化的,均可能需要通過鑑定來確定工程價款。如發生當事人約定風險範圍之外的設計變更,根據《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6條第2款規定:「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除此之外,如果發生重大變動導致當事人利益失衡,法院還會適用公平原則來調整。固定價合同還可能會因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等影響,產生一定的風險。因此,建議當事人選擇固定價確定合同價款時,要對市場環境、價格變化、成本核算等作全面考慮,公平確定合同價格,同時對承包範圍、風險範圍等作明確約定,以減少風險和糾紛。


6.固定價的認定


建設工程造價確定方式主要有四種:固定總價、固定單價、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以當事人約定為主,國家宏觀調控。實踐中,當事人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主要採用以下兩種方式:一是約定固定價,所謂「固定價」,又稱「閉口價」「包死價」「一口價」,而「包死價」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價與量作為一個整體「包死」,就是所謂的「固定總價」。另一種僅僅是價格「包死」,這就是所謂的「固定單價」,即對於合同中約定範圍的工程量確定固定價格,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作調整,若發生工程量增減情況時,僅對增加或減少的部分作相應調整或按實結算。二是約定工程價款按實結算或通過審計確定,俗稱「開口價」,即對於合同中約定範圍的工程量不約定固定價格,或僅約定暫定價,最終須通過審計確定工程造價。


對於固定價,必須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有具體明確的約定,如果約定固定價格、不變價格、一口價或不作調整等內容的,應認定為固定價;若約定「暫定」或按實結算等內容,則應認定為開口價。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3wAgs28BUQOea5OwHFi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