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不符合「時空一致性」,法院:無效

2024-11-01     北京日報

生活中,一些年事已高或病情危急的人群,因身體原因往往需要由他人代為書寫遺囑。那麼,一份有效的代書遺囑到底需要滿足什麼條件?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繼承糾紛案,因案涉代書遺囑的一個關鍵細節,法院認定無效。

張老太與老伴共育有兩個兒子:李甲、李乙。張老太患病住院期間,在見證人和代書人的見證下,訂立了一份代書遺囑,遺囑中載明張老太名下所有財產和房產歸李甲的兒子李小甲所有。

李乙不服,稱張老太訂立遺囑時病情嚴重,意識不清,已不具有訂立遺囑的意思表示能力。李乙向法院提交張老太生前訂立的自書遺囑四份,其中載明張老太的房產和財產全部歸李乙所有,與其他人無關。

庭審中,見證人和代書人稱,代書遺囑的內容是他們通過詢問張老太問題,張老太回答,隨後將張老太的回答內容進行總結而來。由於當時病房內沒有桌子,遺囑的代書是在病房外間的茶几上完成,寫完後向張老太宣讀了,但並沒有錄下宣讀的過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張老太訂立的代書遺囑是否具有效力。審查代書遺囑效力,主要圍繞以下三點:第一,遺囑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第二,遺囑人有無訂立遺囑的能力;第三,遺囑的內容是否有效。首先,代書人負責對口述內容進行記錄,記錄內容必須全面、完整地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得加入代書人自己或他人的意思;其次,代書人代書、見證人見證與遺囑人口述遺囑應當具備同步性,即上述過程應當基本發生在同一時空,代書人、見證人對遺囑人的身份進行核實,如實記錄遺囑內容後交由遺囑人閱看或對其宣讀,並由代書人、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字。

本案中,首先,根據醫院相關記錄和評估,訂立代書遺囑時,張老太確存在一定的認知障礙、溝通障礙等情況。其次,結合視頻錄像可知,訂立遺囑時系見證人詢問,張老太回答,見證人也認可其根據張老太的回答進行了總結並書寫了遺囑內容,因此該遺囑內容不能完整真實地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最後,李甲提交的視頻錄像並非完整連續的全部過程,代書人也稱是在病房外完成代書,且視頻中並未有向遺囑人宣讀遺囑、張老太認可並予以簽字的過程,故該代書遺囑不符合當場製作、當場訂立的要求。綜上,法院認定該份代書遺囑無效。

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對於李乙提交的自書遺囑,李甲雖不認可真實性,但並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遺囑真實性的相關證據,故法院認定張老太訂立的自書遺囑中對其個人遺產處分部分均有效。最終,法院判決張老太的相關房產和財產由李乙繼承。

李甲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代書遺囑時間、空間須高度一致

一審法官安然表示,代書遺囑的法定生效要件,必須符合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即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也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把握時空一致性原則是判斷遺囑有效性的關鍵點。代書遺囑應當場製作、當場訂立,見證人應在訂立遺囑的現場,自始至終地見證整個遺囑的訂立過程,包括遺囑人的意思表達過程、遺囑的書寫過程、簽字確認過程等,其標準應該是時間、空間的高度一致性。不具備時空一致性的代書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關於「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法定形式要件,代書遺囑無效。

法官提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和精神,訂立遺囑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任何法定形式上的欠缺將導致遺囑的無效。因此,遺囑人若想要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必須注意滿足遺囑的實質及形式要件,避免出現遺囑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張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cfb9dfebbf7fea331c313fa35dab61e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