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請注意!《公務員調任規定》《公務員平時考核辦法(試行)》來啦

2020-01-16   浙江發布

近日,國家公務員局官網發布了修訂後的《公務員調任規定》和《公務員平時考核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公務員調任規定

(2008年2月2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制定 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修訂 2019年11月26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範公務員調任工作,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調任職級公務員應當主要補充機關緊缺的優秀專業人才。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公務員調任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突出政治標準,根據工作和隊伍建設需要以及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三)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五)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 調任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除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政治素質過硬,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具有勝任工作的能力素質、文化水平和專業素養,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三)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四)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職級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五)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調任廳局級領導職務或者一級、二級巡視員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縣級和鄉鎮機關鄉科級領導職務或者一級至四級調研員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

  (七)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四)、(五)、(六)項所列條件需適當調整的,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調任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調整時,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幹部人才隊伍實際,對第一款第(四)、(五)、(六)項條件作統一規定,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職級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職級晉升至擬調任職務職級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七)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調任程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和隊伍建設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依據調任資格條件和調任職位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等方面表現,突出政治標準,注重了解政治理論學習、制度執行力和治理能力情況,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況,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應當寫實,評判應當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調任人選的情況。

  考察時,應當採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同調任人選面談等方法,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審核幹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詢社會信用記錄,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材料由調任人選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提出結論性意見,必要時,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簽字。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者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作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擬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應當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關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職級,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調任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不得將調任用於人員安置、解決待遇,不得突擊調任人員;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係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職級,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公務員平時考核辦法(試行)

(2019年8月27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19年11月26日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幹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時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類考核、近距離考核的知事識人體系,激勵廣大公務員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促進事業發展和公務員成長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平時考核,是指各級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日常工作和一貫表現所進行的了解、核實和評價。

  第三條 公務員平時考核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堅持客觀公正、精準科學,堅持注重實績、獎懲分明,堅持分級分類、簡便易行。

  第四條 公務員平時考核由其所在機關組織實施,作為加強公務員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黨委(黨組)承擔考核工作主體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

  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平時考核工作的業務指導、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加強考核總量控制,除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和依照公務員法開展的考核外,機關不得自行設置以全體公務員為對象的經常性考核項目,防止多頭考核、重複考核。

  第五條 公務員平時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依據,及時了解公務員德、能、勤、績、廉日常表現,重點考核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完成日常工作任務和階段工作目標的情況,以及承擔急難險重任務、處理複雜問題、應對重大考驗的表現等。

  對直接面向群眾的窗口單位和服務部門的公務員,應當突出考核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和服務承諾兌現情況,注重了解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的實效,關注群眾獲得感滿意度。

  第六條 機關可以結合職能職責和工作任務,區分不同類別、層級和職位公務員特點,設置考核指標。注重製定量化指標,加強對公務員完成工作的數量和質量的考核。不得簡單將有沒有台帳記錄、工作筆記等作為工作是否落實的標準,不得簡單以留痕多少評判工作好壞,防止過度留痕。

  第七條 公務員平時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個人小結。公務員對照機關要求、職責任務或者考核指標,如實對本人工作表現情況進行簡要小結,以書面或者口頭彙報形式報主管領導。

  (二)審核評鑑。主管領導對公務員的個人小結進行審核,提出考核結果等次建議,由同級主要領導審定,也可以由領導班子或者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定。

  審核評鑑應當結合日常了解、群眾評價以及服務對象意見等情況,吸收運用績效管理等成果,根據需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注重看公務員擔當作為表現情況,綜合研判,實事求是確定考核結果,防止簡單依據個人小結對公務員作出評價。

  對直接面向群眾的窗口單位和服務部門的公務員,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開展服務對象評議。

  (三)結果反饋。有關領導或者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採取適當方式,及時向公務員本人反饋考核結果,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改進要求,聽取本人意見。

  機關根據工作性質和隊伍特點,合理確定公務員平時考核周期,確保達到考核效果,減輕公務員負擔,防止搞形式、走過場。

  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平時考核周期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公務員平時考核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和較差4個等次。

  好等次公務員人數原則上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平時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40%以內。評定為好等次的公務員,應當在本機關範圍內公開。

  好等次名額應當向基層一線和艱苦崗位公務員傾斜。

  第九條 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提出評定平時考核結果等次的標準,對考核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及時掌握平時考核情況。

  第十條 公務員在承擔急難險重任務、處理複雜問題、應對重大考驗時,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當期平時考核結果可以直接確定為好等次,並及時給予獎勵。

  公務員在重大關頭、關鍵時刻不服從組織安排,或者推諉扯皮、敷衍塞責造成不良後果的,當期平時考核結果可以直接確定為較差等次。

  第十一條 強化平時考核結果運用,根據考核結果有針對性地加強激勵約束、培養教育,鼓勵先進、鞭策落後,營造見賢思齊、比學趕超的良好氛圍。

  對平時考核結果為好等次的公務員,以適當方式及時予以表揚,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對平時考核一貫表現優秀的公務員,在選拔任用、職務職級晉升、評先獎優等方面優先考慮。

  對平時考核結果為一般等次的公務員,及時談話提醒。對平時考核結果為較差等次的公務員,及時批評教育,必要時進行誡勉。發現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的,按照有關紀律和法律法規處理。機關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幫助引導公務員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發自我完善的內生動力,為其改進提高創造條件。

  第十二條 平時考核結果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應當從當年平時考核結果好等次較多且無一般、較差等次的公務員中產生。當年平時考核結果均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規定比例內優先確定為優秀等次。

  當年平時考核結果一般、較差等次累計次數超過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則上應當確定為基本稱職或者不稱職等次。當年平時考核結果均為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平時考核結果記入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對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進行公示時,應當公示其當年平時考核結果等次。

  第十三條 機關應當把平時考核發現的問題作為優化內部職能和人員配置的重要參考,完善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四條 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平時考核。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或者在考核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經教育後拒不改正的,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公務員對本人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反映。

  派出參加學習培訓、抽調參加專項工作的公務員,其平時考核由所在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公務員援派或者掛職期間,由接收單位進行平時考核。病、事假累計時間超過當期平時考核周期一半的,參加考核,不確定等次。

  第十五條 嚴格考核工作紀律。嚴肅查處徇私舞弊、打擊報復等行為。對於不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平時考核、造成不良影響的,依規依紀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平時考核工作開展情況,調整本轄區內機關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調整後比例最高不超過35%。

  第十七條 機關應當結合實際,運用網際網路技術和信息化手段開展平時考核,提高考核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簡便快捷,防止繁瑣操作。

  第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平時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