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貴州深山發現一野人,驗明身份後,發現是潛逃19年通緝重犯

2022-10-18     生活像爬山

原標題:回顧貴州深山發現一野人,驗明身份後,發現是潛逃19年通緝重犯

回顧貴州深山發現一野人,驗明身份後,發現是潛逃19年通緝重犯

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律在給予我們相應權利的同時,除去必須要履行的相關義務的同時,還有必須要遵守的法律條文規定,一旦觸及到法律的底線,對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造成損失,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2020年10月,貴州一名男子在某深山處採摘所需物品時,一閃而過的人影從眼前晃去,這不禁讓他聯想到該處有野人出沒的傳言,又驚又怕的男子擔心出現什麼意外,立即撥打了報警電話。

針對於男子聲稱在深山發現一野人的說法,警方也陷入了沉思,畢竟類似報案的電話,男子並不是第一人。畢竟在這個網絡社會中,個人的身份信息都已經被錄入到信息庫中,更何況是這個思想觀念都開放的時代,又怎會有傳聞中的野人出現,必定是有人在裝神弄鬼,為了查清楚事情真相,以及維護社會治安,警方立即對該處深山進行大規模的搜查。

果不其然,於10月31日在一處洞穴中發現了人影出沒,當警方確定具體位置並趕往其中之時,發現所謂的野人,不過是一個渾身散發著惡臭、蓬頭垢面的男子,通過警方的大致了解,該男子已經在深山居住了十餘年。

該男子是誰,為何要住在深山裡多年,又是為何要裝扮成野人模樣來驚嚇路人。當警方無法從信息庫中提取到關於男子的任何身份信息時,對於男子這一異常行為,起了疑心。

但凡是人出生之際,必然都會有所登記,於是在經過抽絲剝繭的調查,不放過任何線索的警方,終於在一起惡性搶劫殺人案中發現了線索。

2001年轟動全國的富陽市特大搶劫殺人案中,共有4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三名犯罪人員已經被警方抓獲並判刑,然而其中一個名叫田勇鄉的犯罪分子,卻在警方手下逃脫,而這也成了當時警方一直梗在心中的一根刺。

彼時警方尤其懷疑,面前這個野人模樣的男子,極有可能是在2001年畏罪潛逃的田勇鄉。於是對於貴州深山發現的這一野人,驗明身份後,當最終DNA檢測結果出來並證實確為同一人時,終於發現是潛逃19年通緝重犯。

潛逃19年,寧願在深山中與親人斷絕任何關係來往,靠著山上的野菜以及盜竊相關附近農作物為生,冬寒日曬將自己折磨成一個完全不似正常人模樣,卻不願行為坦蕩的卻接受應屬於自己的刑罰,這19年的經歷,對於他而言,到底是偷來的清閒,還是一種變相懲罰呢?

田勇鄉出生於浙江某貧困家庭,都說窮人的孩子早當家,可這顯然並不適用于田勇鄉身上。父母省吃儉用只為了讓兒子利用學業走出大山,可田勇鄉卻對父母的艱辛視若無睹,甚至將學費當作零用錢花光,當父母意識到孩子品性不端之時,田勇鄉已經毅然決然的選擇輟學。

對於兒子的這一行為,父母自然是又氣又恨,為了逼迫孩子回來繼續讀書,田父田母便斷了田勇鄉的經濟來源。可他們沒想到的是,這一行為非但沒有讓田勇鄉有任何悔改之意,甚至還因此激發出了心中更大的惡念。

在社會闖蕩了幾年之後的田勇鄉,出於對周圍貧富差距感到極為不平衡的心態,田勇鄉一開始還只是對父母心懷怨恨,如果不是因為他們無能,自己也不至於從底層做起,為了生計卑躬屈膝。

可時間一久,因為負面情緒沒有正常宣洩,父母不僅斷了自己任何經濟來源,只要自己的回去,都會引來父母的暴打時,這種心態愈加扭曲的田勇鄉,漸漸對有錢人家起了惡念。而其同事樓某,就因為炫耀妻子為自己新買的手機,從而引來了滅門之禍。

看著樓某面部洋溢的笑容,嫉妒、不平等各種情緒油然而生,自己孑然一身,憑什麼他們就可以家庭美滿。於是在2001年6月19日下午,心生惡念的田勇鄉便夥同其他三名男子,持刀潛進了樓某家中。

起初田勇鄉以為家中沒人,本想著將其屋內的財產洗劫一空之後在悄悄離開,熟不料田勇鄉四人一進屋,就被正帶著孫女在客廳看電視的樓父樓母看見,出於本能,二老立即大聲呼救,想要引起兒子兒媳以及周邊街坊鄰居的注意。

彼時的田勇鄉因為年輕氣盛,在面對這一猝不及防的變故之後,擔心自己的行為真的會被他人發現,一時手忙腳亂下,為了阻止二老過激的動機,待到田勇鄉四人反應過來時,二老以及孫女以及被他們活活悶死。事已至此,擔心被捉的四人,乾脆一不做二不休,將從房間出來的樓某用刀捅死,就連躲在房間中的樓某妻子以及年僅2歲的兒子,同樣也沒有逃過。

四人在確保在場人都已死亡之後,這才將搶到的70元現金以及一部手機逃之夭夭。田勇做賊心虛,尤其是當他得知了三人先後被捉的消息之後,連夜逃往貴州,為了防止被人發現,深山變成了他的藏身之所,然而,令他沒有想到的是,這一藏,就是19年。

本案中,田勇鄉見財起意,本意是想去被害人家中實施盜竊,不料因被人當場捉現行,一時恐慌之下竟然被害人一家三口如數殺害,縱然是年幼的2歲孩童也不放過,殘忍至極,行為已經構成了嚴重的故意殺人罪。

而後在行兇殺人,又對被害人家中錢財洗劫一空,這種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已然構成了搶劫罪。從法律條文來看,「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再加上田勇鄉被驗明正身後,發現是潛逃19年的通緝重犯,更是屬於加重情節,雖然最終結果還在進一步的審理中,但等待他的極有可能是死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像田勇鄉這種帶有僥倖心理,企圖通過深居大山來逃脫法律的嚴懲,自然是痴心妄想,而這19年的逃亡生活,又怎麼不是對他身心的另一種懲罰呢?

(註:《回顧貴州深山發現一野人,驗明身份後,發現是潛逃19年通緝重犯》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片為網圖;文章禁止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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