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圖便宜,在旅行社報了一個100元的出境游低價團。結果交的1000元押金根本不退,單導遊小費給了1000多元。遊客劉先生這才明白:所謂的「低價游」不是餡餅,而是陷阱。
武漢旅遊質監部門提醒遊客:「不合理低價游」「零團費」看似令人很動心,但是一不小心就會讓遊客掉進「坑」中,其中都充斥著滿滿的套路,千萬不能相信!
【旅途演義】
團費很便宜,小費給不少
看看遊客劉先生的遭遇。據劉先生介紹,他們一行四人通過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報名參加出境游,行程一共有8天。當時說好團費是100 元,每個人交押金1000 元,行程結束後就會退還。
100元就能出境玩7天,怎麼算都很划得來,於是劉先生和朋友開開心心出發了。行程前,旅行社工作人員表示,所有的行程只需要支付200多元小費即可。孰料8天下來,劉先生算了一下,導遊以各種名目,收取了每人1000多元的小費,還不算上購物、遊玩項目等其他費用。回來後,劉先生聯繫旅行社,要求退還押金,卻怎麼都聯繫不上工作人員,押金打了「水漂」。劉先生越想越氣憤,當即向旅遊質監部門進行投訴。
無獨有偶。趙先生在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報名參加的是5天的境外海島等地游,團費是0元。但是在遊玩時,地接和導遊分別向其索取200元小費和100元小費。行程結束後,趙先生聯繫旅行社溝通,但是一直未得到處理,於是趙先生投訴到旅遊質監部門。經調查發現,趙先生沒有和旅行社簽訂合同。
【法律寶典】
導遊和領隊不得向旅遊者收小費
武漢市文化和旅遊局法律顧問張偉解讀,劉先生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團費為100元的出境游,並與旅行社在押金和小費的問題上發生了糾紛。從金額上看,出境游100元的團費明顯過低,為不合理的低價團,已經違反了《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若旅行社與劉先生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約定了押金條款,那就應按約定執行,旅行社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扣留押金,否則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另外,《旅遊法》第四十一條明文規定導遊和領隊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故導遊和領隊索取的小費應當返還,旅遊執法部門還可以根據《旅遊法》第一百零二條的相關規定,對索取小費的導遊或領隊進行處罰。
遊客趙先生參加的是「零元團」,遭遇到了導遊私自索要小費的情況。同樣違反了《旅遊法》第三十五條和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並且旅行社沒有與趙先生簽訂書面旅遊合同,還違反了《旅遊法》五十八條、《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旅遊執法部門可以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對旅行社進行處罰。
【連結】
《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旅遊法》第四十一條:導遊和領隊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旅遊法》第一百零二條:導遊、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退還, 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旅小法」解讀】
對「零團費」、低價游,遊客要說「不」!
應該注意的是,在目前的旅遊行業中,有部分旅行社抓住了遊客的消費心理,通過宣傳低價甚至免費的營銷手段,吸引眼球,爭搶客源,而其中往往會存在消費陷阱。
事實上, 大多數「零團費」旅遊項目都是組團社、地接社勾結不良購物商家,以極低的產品價格蠱惑消費者,再用賣團買團、抽取人頭費、強制購物、提取高額購物回佣等方式, 把貼進去的成本賺回來。此類零元團往往不會簽訂旅遊合同,在遇到糾紛時,遊客想要投訴,難度也會相應增大。
廣大遊客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牢記「沒有免費的午餐」,抵制零元團的誘惑。一定要謹慎選擇旅行社,並簽訂旅遊合同,明確約定旅遊形成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購物次數及自費項目等。旅行途中購物一定要開具被發票,發票應標明購買商品名稱、數量、單價,並加蓋商家發票專用章或財務章,以備退貨、投訴之用。如果遇到「不合理低價游」現象,可撥打「12301」進行投訴、舉報、維權,不要採取過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