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投保,「90後」盤錦小伙肇事賠償23萬多

2020-01-06     盤錦萬事通

為了節省費用,「90後」男子於某,沒有為自家貨車投保。讓於某沒想到的是,駕車行駛時因沒注意瞭望,竟將受傷倒地的趙某碾軋致死。日前,盤山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於某在交強險規定死亡賠償限額內,足額賠償原告史某、趙某甲、趙某某、馬某11萬元;被告於某賠償原告史某、趙某甲、趙某某、馬某經濟損失總額的20%,即125914.40元。


男子於某,出生於1992年,家住朝陽農村。幾年前,於某買了一輛貨車,而後用於運輸。為了節省費用,愛財如命的於某沒有為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2018年1月13日5時10分許,趙某駕駛摩托車在庫二線267km+800m處撞到前方孫某停駛的黑MJ2×××重型牽引車受傷倒地,而後被於某駕駛的遼NN6×××貨車碾軋,造成趙某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孫某、於某共同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孫某30%,於某20%)。此起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趙某家庭陷入困境,妻子史某等人精神遭受打擊,而後史某等人將駕駛人於某、駕駛人孫某、某運輸公司及孫某駕駛的肇事車輛所投保的兩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經審理,盤山縣人民法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先由事故車輛承保交強險的某甲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乙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本起事故已由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死者趙某和被告孫某、於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某甲保險公司、被告某乙保險公司、於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對交警部門認定的事實、責任的劃分,四原告的身份關係、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等均無異議。本案中,受害人趙某生前居住在城鎮,死亡賠償金為657520元,被撫養人趙某甲生活費為137478元;關於原告主張事故處理交通費3000元,雖未提供相應的票據,但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辦理喪事確有該項費用的支出,故本院酌定交通費為1000元;摩托車因沒有證據證明損失,故不予賠償,衣物考慮損失確實發生,酌定300元;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因趙某的死亡使其近親屬在精神上受到一定打擊,故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本院酌定為25000元。某運輸有限公司,不是事故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故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基於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不承擔訴訟費,故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孫某和於某承擔,原告的經濟損失先由被告某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賠償限額內給付,剩餘部分由被告某乙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給付。


日前,盤山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某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賠償金限額內,足額賠償原告史某、趙某甲、趙某某、馬某11萬元,在財產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史某、趙某甲、趙某某、馬某300元,合計110300元;被告於某在交強險規定死亡賠償限額內足額賠償原告史某、趙某甲、趙某某、馬某11萬元;某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內賠償原告史某、趙某甲、趙某某、馬謀188871.60元;被告於某賠償原告史某、趙某甲、趙某某、馬某經濟損失總額的20%,即125914.40元;駁回原告史某、趙某甲、趙某某、馬某其它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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