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從事「全能神」邪教活動在濟寧獲刑

2019-08-13     凱風

2019年4月1日,山東省濟寧市梁山縣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全能神」邪教違法犯罪嫌疑人扈炳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3000元。

扈炳雲,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新兗鎮,該人2012年上半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組織,在教會擔任交通員,靈名「傳遞」,所在教會隸屬兗州小區2號教會。2018年8月3日上午,兗州分局民警在對扈炳雲回訪時,在其家中發現「全能神」書籍《話在肉身顯現》和多功能播放器一部,遂對其家中進行搜查,在其儲藏室內一廢舊冰櫃中發現了藏匿的「全能神」宣傳書籍141冊以及手寫資料一宗。同日,兗州分局依法將扈炳雲刑事拘留,後轉梁山縣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扈炳雲持有、傳播邪教宣傳品,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依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於2019年4月1日,梁山縣人民法院對扈炳雲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該扈表示服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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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衝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矇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台(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九)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一)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誌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碟、U盤、儲存卡、移動硬碟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cFvcimwBvvf6VcSZUys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