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支付網 作者 薛小易 訊:近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稱「央行」)公布的貨幣當局資產負債表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月末,非金融機構備付金存款達17832.85億元,環比增長16%,創下100%集中交存後的最高紀錄。
這也是2019年1月完成備付金100%交存後,備付金金額首次超過2018年12月。而財新網報道「備付金相關政策從原來的不計息,變成三年內央行按0.35%年利率按季結息,其中10%要用作行業保障金,管理辦法另行規定」恰恰是在2020年1月,這個時間節點頗耐人尋味。
備付金集中交存後,至2019年12月,各月備付金金額均低於2018年12月,一方面是嚴監管下,部分不合規商戶或業務被剔除,導致交易量下滑,備付金小額下滑。另外,部分銀行與支付機構聯合,變換名義,幫助支付機構留存部分備付金。同時,支付機構加大推廣自家理財產品(騰訊2018年推出「翻版餘額寶」——零錢通)或者信用支付產品(支付寶前端將花唄設置為默認付款方式),資金性質不再是備付金。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備付金集中交存之後,支付機構渠道成本上升,營收困境凸顯。那麼,備付金計息消息傳出後,備付金金額即大幅提升,或許是因為這一政策變動緩解了支付機構的營收困境,承擔監管風險留存備付金的必要性下降(艾瑞諮詢發布的2019年上半年《中國第三方支付行業數據發布報告》指出,2018年一季度以來,第三方移動支付交易規模增速持續放緩,基本可排除是交易規模激增的影響,但是否有周期性影響尚無法確定)。
很明顯,備付金政策很大程度上會影響支付機構的經營及營收。那麼,國內備付金的發展是怎樣的,見微知著,這背後反映的支付行業又是怎樣的。
一、備付金髮展歷程
1、備付金利息爭議
備付金指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資金。我國《物權法》規定,孳息應由原物所有人所有。從法律上講,客戶備付金利息應歸屬客戶,並非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事實上,這一說法依舊存疑,貨幣是特殊的物品,是一般等價物,有分析認為,貨幣存入銀行就轉移了所有權,客戶只有請求銀行支付的債券,而沒有物權。
國內備付金髮展之初,備付金利息事實上由支付機構獲得,即使備付金集中存管後,備付金是否計息、比例如何依舊引發多方探討,廈門大學法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志雲曾發文稱,沉澱資金的利息處理本身並沒有多大的技術障礙。那麼,備付金利息分割引發多方探討就頗有深意,這背後更值得關注的一方面是備付金歸屬在法律法規層面上的爭議尚未解決,另一方面則是備付金存管商業銀行的制度下,銀行和支付機構利息權衡下的商業博弈。
同時,備付金不同於客戶本人的銀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險條件》保護,消費者權益容易受到侵犯,需要其他法規文件補充備付金管理的制度空缺。
所以,自第三方支付機構納入央行監管以來,備付金的發展始終與央行的監管政策緊密相關。
2、央行備付金監管政策發展歷程
央行對備付金的管理是從《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開始的。
2010年9月1日,央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簡稱2號令及實施細則),將第三方支付納入央行監管,對備付金的性質、使用、管理與監督做了原則性規定,進一步明確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自有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備付金。但是,2號令對備付金的規定更多的是較大的方向性規定,具體到執行層面尚需要進一步完善。
2013年6月7日,央行發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下稱「《存管辦法》」),建立了風險準備金機制,允許支付機構有三個層級的備付金帳戶結構,包括備付金存管帳戶、備付金收付帳戶和備付金匯繳帳戶。
在這樣的備付金管理下,每個支付機構都能與銀行進行備付金的轉移、清算,支付機構與銀行直接對接,備付金帳戶中的巨額存款產生的利息實際上已經催生了銀行與支付機構的利益牽扯,大型支付機構背靠大量用戶產生的備付金,在與銀行的談判中,擁有較強話語權,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銀行的監督能力,同時,多銀行、多層級的備付金帳戶結構也可能帶來新的風險敞口。
於是,支付機構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事件頻發。2014年8月,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發生挪用備付金事件,涉及資金5420.38萬元,2015年8月24日央行註銷其支付牌照;2014年9月,廣東益民旅遊休閒服務有限公司發生挪用備付金事件,造成資金風險敞口達6億元,2015年10月8日,央行註銷其支付牌照;2014年11月,上海暢購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發生挪用備付金事件,造成資金風險敞口達7.8億元,涉及持卡人5.14萬人,2016年1月5日央行註銷其支付牌照。
出於安全及風險考量,備付金集中存管成為新的選擇。一方面,集中存管有利於監控資金流向,便於監管,確保客戶資金安全;另一方面,大型支付機構背靠客戶備付金,擁有與銀行的議價能力,不利於行業公平競爭,集中存管斬掉了支付機構備付金利息收入,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的同時,倒逼支付機構向業務創新、技術創新和客戶服務創新方向轉型發展,從而進入良性可持續發展模式。
2017年1月,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確立了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由此,備受關注的備付金集中交存如火如荼地開始了。
2017年4月,支付行業在央行指導下,首次開展備付金交存工作,交存比例為20%。
2017年12月,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調整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將備付金交存比例提高至50%,從2018年2月至4月起分步完成。
2018年6月29日,央行發布《關於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將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從50%提高至100%,具體工作從2018年7月開始,至2019年1月14日,支付機構備付金需完成100%交存央行。
2020年1月,據財新網報道,備付金相關政策有所調整,從原來的不計息,變成三年內央行按0.35%年利率按季結息,但其中10%要用作行業保障金(行業保障金管理辦法另行規定)。此外,該政策的實施時間為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後續將根據評估情況進行調整。
備付金政策的調整更多是為了適應當時支付行業的發展,解決諸如資金風險等問題,可以說,備付金政策的變動是伴隨行業發展而生的。
二、備付金與支付行業的這幾年
我們先看看這幾年的支付行業的發展情況。
2010年的2號令為支付機構正名,支付機構正式納入監管,支付行業也進入了高速發展階段,加之背靠巨額備付金,擁有與銀行談判的話語權,通道成本較低,可以說是「躺著也能賺錢」。但是,隨著行業的快速發展,其風險也暴露出來了,風險與安全成為頭等大事,嚴監管成為現實,備付金集中交存只是嚴監管的一個體現而已,行業發展開始收緊。
隨著政策及市場環境的變化,支付機構面臨的壓力加大。一方面,隨著備付金及斷直連的完成,支付機構的通道成本上升,同時,獲客成本提升,成本側壓力加大;另一方面,之前的營收模式難以為繼,據匯付天下招股書披露,其2015、2016、2017年三年利息收入(主要來自客戶備付金結餘)分別為2610萬元、3830萬元、6160萬元,匯付天下也在招股書中提到,隨著備付金集中存管,未來利息收入將持續減少;艾瑞諮詢指出,在政策要求下,備付金利息及金融投資收入消失,對現有收入有銳減3%-30%的影響,而收入結構調整仍是進行時,2019年,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王景武就曾公開表示,盈利模式可持續性是目前支付機構存在的三個問題之一,在更激烈的市場競爭下,要在服務能力上取勝難度加大,營收側壓力也加大。
理論上來說,支付機構競爭大,必須提升對客戶的服務能力才有一爭之力。但事實上,羊毛出在羊身上。2018年11月18日,微信支付公告稱,由於民生銀行快捷支付手續費收費較高,用戶從微信支付體現或轉帳至民生銀行卡,微信支付將提高服務費比例為0.15%,漲幅達50%,民生銀行則稱,從未收過提現或轉帳手續費,兩者一時之間掀起了一場「口水仗」,由此也可窺見支付機構與銀行在費用定價上的矛盾。
央行宣布對備付金計息就是在這樣的當口。2019年被公認是嚴監管的一年,最明顯的結果就是,P2P平台頻頻暴雷,多省市P2P平台幾乎團滅,在這樣的環境下,2019年的支付行業內人人自危,叫衰支付行業的言論不絕於耳。央行此時宣布對備付金計息,是從政策層面對支付行業的支持,利好整個行業,可見,嚴監管的同時,監管也在支持支付行業的良性發展。
再來看備付金的發展,從依託於三個層級的備付金帳戶結構逐步轉變為100%交存央行,再到央行宣布對備付金計息,先解決了多級帳戶結構下資金流通不透明帶來的風險問題,這一過程中,備付金不計息更多的是作為附加功能,隨後的備付金調整為計息改變的是支付機構的營收來源,資金流通受監管的情況下,計息與否對資金風險沒有影響,反而大大改善了支付機構的生存環境。
事實上,早在備付金集中交存並宣布不計息開始,備付金是否計息這一問題已經引發了業內討論。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往往會拿來跟備付金比較,而銀行存款準備金利率是1.62%,超額準備金利率是0.72%,這樣看下來,支付機構備付金利息似乎過低。筆者認為,銀行與支付機構所承擔的社會職能不同,銀行存款準備金與支付機構備付金本質上是不同的(銀行可以吸收存款,支付機構不能吸收存款,備付金與銀行存款完全不同),互相比較並不恰當。
筆者認為,對於支付行業來說,備付金計息與否、計息比例如何,更多是一種行業調控手段,這背後有複雜的法律和社會問題,央行目前公布的備付金計息政策時效為2022年7月31日,這之後的備付金計息情況如何,背後更重要的是行業的發展問題,這些都需要支付業持續關注。